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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共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定

发布时间:2017-06-08
建筑节能验收是节能建筑工程在竣工验收前的最后一步,只有验收通过的工程才能称为节能建筑工程。公共建筑节能施工质量验收也是如此。其中,北京市对于公共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施工质量验收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北京市公共建筑外墙保温节能施工质量验收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外墙宜采取外保温体系。当无法实施外保温时,可采用内保温。
本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外保温工程每500~1000㎡墙面面积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0 ㎡也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每100㎡应至少检查一处,每处不得少于10㎡;每个检验批至少检查5处。
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外墙内保温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按保温面积30㎡为一间)应划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件也划为一个检验批,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三间时应全数检查。
工程所用材料和半成品、成品,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符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标准的要求。材料生产企业应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靠外墙阳台拦板、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墙柱、凸窗、装饰线等,均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
窗口外侧四周墙面应按设计要求进行保温处理。
机械固定系统的金属锚固件、网片和承托架等,应满足防锈要求。
外墙采用内保温构造时,应按设计要求采取可靠的防潮措施,热桥部位应有可靠的保温或“断桥”措施。
外墙饰面层施工质量应符合国标《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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