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体现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的思想。我们国家在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条例及安全技术标准、规范等,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所谓安全生产责任制就是有生产就有安全,安全贯穿于生产的全过程,因此与生产有关的任何人、任何部门,都负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制。
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安全管理中最基本的一项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原则.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和各类人员在生产活动中应负的安全职责。有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就能把安全与生产从组织领导上统一起来,将“管生产同时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从制度上固定下来,从而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心,使安全管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企业实行以“一把手”负责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整个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各部门、单位的“一把手”对自己管辖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负责。他们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制度和保持管辖范围内的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建设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于2004年7月制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以法律的形式要求施工企业建立对各类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制度,安全教育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将为安全生产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多年来从生产实践中创造出来的一种好形式;是安全生产工作中运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不安全状态和不安全行为的有效途径;是消除不安全因素,落实整改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事故的重要手段。
企业要制定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除了进行经常的检查外,每年还应该定期地进行2~4次群众性的检查。这些检查包括普遍检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也可以把这几种检查结合起来进行。
5.特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不同于一般的施工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6.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
对于结构复杂、危险性较大、特性较多的特殊工程,如深基坑工程,即开挖深度超过5m的基坑(槽),或深度未超过5m但地质情况和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地下暗挖工程,即不扰动上部覆盖层面修建地下工程的一种施工方法;高大模板工程,即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2的模板支撑系统等,要求必须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7.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是及时组织抢救的基础,也是认真进行调查、分清责任的基础。因此,施工单位在发生安全事故时,不能隐瞒事故情况。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我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法》、《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文件对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作了相应的规定。
8.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指施工单位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9.三类人员考核任职制度
三类人员是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类人员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直接关系本单位、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因此,三类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10.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由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11.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③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④工程项目经理部应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准备应急救援的物资,并在事故发生时组织实施,防止事故扩大,以减少与之有关的伤害和不利环境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