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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项目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促进全市工程质量再上新台阶,开展创建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活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质量的创优和评优活动。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每年评选一次,是本市房屋建筑主体结构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选活动的主管部门是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办公室设在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

具体评审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组实施,专家组成员从本市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体结构工程,是基于地基基础之上,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承重结构体系。

第五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评选对象为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的房屋建筑工程。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等级分为A级和B级,评选数量原则上分别不超过5项和10项。

第六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创优活动,按照“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是内坚外美的精品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创优活动,应事前制订质量目标,严格过程控制,加强科学管理,推动科技进步,实现工程质量一次达标。


第二章 申报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八条 申报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项目,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及相关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合格。

第九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申报范围:

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和住宅小区工程5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第十条 申报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质检员和总监理工程师。

第十一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发现工程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

(一)使用国家、省、市明令禁止和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和施工技术的。

(二)被隐蔽或因保密无法检查的。

(三)地基承载力、单桩竖向抗压承载力不符合设计要求的。

(四)地下工程渗漏超过规范规定的。

(五)工程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的。

(六)结构裂缝超过规范规定的。

(七)加固补强的。

(八)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九)存在质量隐患或因施工质量问题工程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第十二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申报方法:

(一)  实行总承包工程的由总承包单位申报。

(二) 由二家及其以上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的和平行发包的由主要承建单位申报。

(三)  住宅小区工程由建设单位申报。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拟参加申报的工程,申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填写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申报表(附表一),经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报到市质监站。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四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评审方法:

(一)根据申报情况,评审专家组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工程采取随报随检的办法进行。

(二)评审专家组对申报工程随机进行第一次检查,根据第一次检查情况确定下一次检查时机。

(三)评审专家组对每项申报工程的检查不少于二次。

(四)评审专家组对每项申报工程的主体结构工程质量进行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并审查建设手续和档案资料,每次检查结果作为最终评审依据。

第十五条 在评审专家组检查前,结构工程不应进行任何装饰,混凝土结构工程应保持拆除模板后的原貌,且未经修补处理过;钢结构工程不得进行防火喷涂等。否则,不予检查评审。

第十六条 主体结构完工后,参评工程的施工单位自查评定,监理单位审核评价,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形成推荐意见。工程参评单位将《大连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申请评审表》(附表二)和评定、评价结果报送市质监站。

第十七条 评审检查采取在工程每一分项的同类检验批中随机抽取10个检验批,不足10个检验批的进行全部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在评审期间,主体结构工程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进步奖的可加0.5~3分;获得省级及其以上科技示范工程或使用先进施工技术并通过验收的工程可加0.5~1分。

第十九条 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工程下列项目之一不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的,终止评审资格:

(一)  混凝土结构工程实体钢筋保护层厚度。

(二)  钢结构工程焊缝内部质量。

(三)  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紧固质量。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组对每项工程的检查结果进行评价,评价总得分大于等于85分的工程为候选项目。按得分值序列自高而低的顺序依次评出不超过5项工程为A级、不超过10项工程为B级。

第二十一条 市建委将评审结果在市建委网站(www.dalian-jw.gov.cn)公示10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名单在市建委网站(www.dalian-jw.gov.cn)和大连日报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建委授予奖杯、证书:

(一) 获A级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授予申报单位金质奖杯;获B级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授予申报单位银质奖杯。

(二) 分别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总监理工程师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个人业绩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申报国家鲁班奖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是获得市优质主体结构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市建委把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之中。同时,在招投标工作中,获得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奖励中给予量化加分,并计入评标评分之中,优先中标。

第二十六条 质量监督站对获市优质主体结构工程的项目经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施工的下一项目的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实施免报检管理。

第二十七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主体结构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有违反者,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工作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和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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