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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省优质工程)

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实施“名牌”战略,争创一流工程,推动全省工程质量提高,开展创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奖(以下简称世纪杯奖)是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新建的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业安装工程等,均列入评选范围。

第三条  世纪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工程、住宅小区工程分别由施工企业、建设(开发)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择优推荐。

第五条  世纪杯工程采取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目标管理的原则。创世纪杯工程实行预报,创优过程应进行全过程指导和控制,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每年确定各市参评世纪杯奖工程数量,全省每年评选单位工程不超过120项,住宅小区工程不超过5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参评世纪杯工程的规模:

(一)  房屋建筑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县、郊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二) 市政桥梁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桥梁桥面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其他城市桥梁桥面面积7000平方米以上。

(三) 城市道路工程:沈阳、大连、鞍山、抚顺、本溪市路面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城市路面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

(四) 工业安装工程:造价1000万元以上。

(五) 园林建筑工程: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六) 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

(七)   其它未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安工程量1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工程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

(二)  保密工程。

(三)  由于设计、施工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四)  使用省建设厅禁用、限用材料及产品的工程。

(五)  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或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世纪杯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要求。

(二)  符合国家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手续齐备。

(三)  工程设计合理、先进,并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四)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部门同意备案。

(五)  工程竣工后使用一年以上、两年以内,未发现质量问题和隐患,未发生质量问题投诉。

(六) 采用近五年来省推广、提倡的科技成果或产品项目,城市的工程不少于四项;县、郊区的工程不少于三项。

(七)  住宅工程用户满意率达到100%。  

(八)  住宅单位工程入住率达到65%以上。

(九)  获得市级优质工程称号。

(十)  主体工程应是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

(十一)住宅小区工程除符合本条(一)至(七)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公共设施配套齐全且已交付使用;

2、应是市级优质住宅小区;

3、小区内单位工程85%以上应是优良工程;

4、住宅工程入住率达到50%以上。

第十条  申报世纪杯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

(二) 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建设项目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三)  在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担了主体工程和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

第十一条  一项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施工单位申请作为世纪杯工程的主要参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与总承包单位签订了分包合同;

(二)  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20%以上;

(三)  完成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质量应全部达到世纪杯奖评选标准。

第十二条  两家以上建筑施工单位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世纪杯奖,每家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量不少于工程总量的30%。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工程申报世纪杯奖,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每家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工程量不少于小区建筑面积的30%;

(二) 每家工程监理单位,承担监理的工程量不少于小区建筑面积的30%。

第十四条  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分期施工的住宅小区工程,可分期申报,分期授奖。分期申报的住宅小区工程应配套完备、功能齐全、建筑面积不得少于50000平方米。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申报资料


第十五条  申报程序:

(一)   申报单位向所在市推荐单位申报。

(二)   推荐单位对申报单位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在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以正式函件向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推荐。推荐的工程在两项以上时,应注明推荐次序。

(三)   在省建设厅注册备案的有关部门所属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的工程,由专业站按本办法要求初评,并向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推荐。

(四)   申报时间为每年九月份。  

第十六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   申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申报资料总目录,(附表一)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页数;

2、《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申报表》(附表二)一式四份;

3、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书复印件1份;

4、市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1份;

5、省优质主体结构工程证书复印件1份;

6、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采用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推广、提倡的技术产品证明原件1份;

7、在申报前一个月内向产权或物业管理单位征求意见的材料证明原件1份;(附表三)

8、由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工程质量投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工程质量事故、未因工程质量问题受到行政处罚、无工程质量投诉证明原件1份;

9、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三部分专用条款、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10、 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11、 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分包工程概况及主要分包工程达到的质量水平证明材料原件1份;

12、 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主要部位的彩色照片20张。

(二) 推荐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 推荐函,包括工程汇总表;(附表四)

2、 施工过程阶段考核评定资料;

3、 住宅工程回访统计表。(附表五)(住宅工程由施工单位逐户回访的意见表即附表六,推荐单位存档备案) 

(三)  申报资料要求

1、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

2、申报资料必须准确、真实;

3、申报资料一律采用A4纸,装订成一册(申报表只入册一份,另三份不入册)。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被推荐工程经初审合格后,由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专家复查小组进行现场复查。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内容和要求:

(一)  实地检查工程质量;

(二)  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三)  复查小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九条  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设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评审委员库。每次评审工程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调单数,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资料和听取省复查小组汇报,通过审查、质询、评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并由省建筑业协会登报公示,向社会征求意见,最终以文件形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    励


第二十一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获得世纪杯奖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颁发证书;对获奖单位通报表彰。获奖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获得世纪杯奖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项目总监颁发证书。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三条  申报、推荐省世纪杯工程的单位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取消申报或获奖资格。

第二十四条  复查、评审人员应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并将违纪行为通知本人所在单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已获得世纪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或隐患,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省建设工程世纪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建筑业协会工程质量管理分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建设工程世纪杯(辽宁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辽建联〔2001〕3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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