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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工程结构优良奖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建筑工程质量      “工程结构优良奖”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加快我州建筑业的技术进步,促进延边州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提高,科学规范延边州建筑工程各项质量奖的评选活动,依据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结构优良奖”是延边州房屋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质量奖,是评选各类房建工程质量奖的前提条件,在延边州建设局的指导下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工程结构优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参加评选“工程结构优良奖”工程,必须是在延边州境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手续齐全,并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施工的工程。主要包括:建筑面积3000㎡以上或建安工作量5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及公共建筑的房建工程。

第五条: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 州内建筑施工企业在州外承建施工的工程;

二、 竣工后及主体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 改建、扩建工程;

四、 违法、违规进行的建筑工程;

五、 在GB/T50375-2006《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第3.4.4条规定范围内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及验收评价程序


第六条:“工程结构优良奖”由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格式,向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申报登记,并缴纳申报费。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优良评价,由施工企业按本评选办法规定自行检查评定,然后由监理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工程的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工程等各分部工程,在具备验收评价条件时,及时予以验收评价,并形成工程质量档案,分别由施工和监理单位存档。

第八条:申报“工程结构优良奖”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组织专家至少抽查一次,以验证其验收资料的真实准确性。

第九条:申报“工程结构优良奖”的工程,在地基及桩基工程、结构工程以及附属的地下防水工程完工且主体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对该工程的结构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并出具评价报告,向延边州建筑业协会推荐评审。

第十条:“工程结构优良奖”的申报材料:

一、 申报材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材料的份数;

二、 《“工程结构优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 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并附工程主要部位的影像资料;

四、 工程各类批件(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五、 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的验收评价结果和结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报告;

六、 申报表一律使用A4纸。


第四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一条: “工程结构优良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人。其成员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技术质量委员会提名,协会审定批准。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检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批准。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二条:对荣获“工程结构优良奖”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授予“工程结构优良奖”证书,并通报表彰,荣誉列为企业业绩

第十三条:对荣获“工程结构优良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经理、工程总监理颁发荣誉证书,可作为个人工程业绩,获奖企业应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鼓励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实行优质优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对于已经获得“工程结构优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延边州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工程结构优良奖”称号的决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延边州建筑业协会

二O一六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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