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程质量“天池杯奖”评选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提高全州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决定继续在全州建筑行业开展“天池杯奖”评选活动。
第二条 “天池杯奖”是我州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颁发。
第三条 “天池杯奖”由在延边州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企业申报,质量为本地区一流水平的工程。
第四条 “天池杯奖”每年评选一次,评选的具体工作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参加评选“天池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在延边州境内,延边州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并履行会员职责,严格按国家、地方及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建设,已经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和使用功能,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还必须是获得“工程结构优良奖”的工程。主要包括:建筑面积5000M2以上或建安工作量7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及公共建筑的房建工程。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州内建筑企业在州外承建的工程;
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建的工程;
由于勘察、设计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违法、违规进行建设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天池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和证明齐全,各项质量保证资料齐全、准确、真实;
二、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
三、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出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曾荣获延边州“工程结构优良奖”。
第八条 评选“天池杯奖”旨在鼓励直接进行工程施工的企业,所指的主要是工程的总包企业和工程参建的主承建企业。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天池杯奖”的申报程序:
申报“天池杯奖”的工程填写协会统一印制的“天池杯奖申报表,经用户和工程监理机构签章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天池杯奖”的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材料的份数;
二、“天池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
三、工程各类批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
四、由工程质量监督站审核签章的工程验收备案证(或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工程结构优良奖”荣誉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五、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六、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主要部位的彩照10张;
七、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情况的文字说明材料。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一条 为了保证参选工程的质量水平,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组织工程复查小组对工程进行复查。复查小组成员3—4人,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技术质量委员会推荐。
第十二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
一、听取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重点内容是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查验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情况,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的结果;
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情况,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
三、查阅工程有关内业资料:
1、有关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的各类政府批件(原件);
2、工程全部的技术质量管理资料。
四、复查小组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讲评;
五、复查小组起草工程复查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工程评审
第十三条 “天池杯奖”的评审,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评审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委员6人。其成员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技术质量委员会提名,协会理事长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申报材料及工程复查情况报告进行审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对荣获“天池杯奖”的企业授予“天池杯奖”奖杯和证书。并通报表彰,荣誉列为企业业绩。
第十六条 对荣获“天池杯奖”有突出贡献的项目经理颁发荣誉证书,可作为个人工作业绩,在晋升和评聘项目经理等级和技术职称时的参考依据。获奖企业应同时给予其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八章 纪 律
第十七条 申报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荣誉。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申报和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给予批评和通报,撤消参加工程复查和评审的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对于已经获得“天池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延边州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天池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延边州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延边州建筑业协会
二O一六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