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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标准示范化工地

吉林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筑行业由高速发展向高质量发展的转变,弘扬建筑业企业的工匠精神。促进我省建筑工程优质优价,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化施工水平,健全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管理,推动全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本地及外地入吉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承建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以下简称达标考核)是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机构及相关人员在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活动的考核、评价。

第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应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严格执行建筑工程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参建各方主体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全面提升建筑工程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达标考核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州)级及省直管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现场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七条  县级、市辖区及开发区(以下简称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的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定期分析、汇总管辖范围内的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工地标准化工作有关情况,并将分析、汇总、推荐结果按照有关规定报送所属市(州)级建设主管部门。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首责,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支持、鼓励、督促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进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认真履行质量、安全职责,为建筑施工标准化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对施工、监理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提供各方面支持。

第九条   施工单位是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实施主体,要成立企业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企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标准。

(一)工程开工前,需制定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图文并茂,应包括结构工程和装饰、安装工程等,措施要明确、具体,要有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标识要齐全、清晰,在施工全过程落实质量责任制和样板施工,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以及精品细部做法,实现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标准化管理。

第十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做到“事前预控、事中监控、事后验控”,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监理。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现行的标准规范,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是施工标准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应成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领导小组,组长为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成员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项目监理工程师;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的计划安排、指挥调度、检查落实,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施工标准化管理检查考评表》中(见附件2)。


第三章 现场管理


第十三条  技术交底落到实处。

(一)在施工现场设置班前讲评台。通过讲评台,向工人宣讲施工工艺好的做法和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措施,现场依据实物样板进行技术交底。

(二)实施技术交底或《作业指导书》挂牌。在工序施工开始前,针对施工中的重点、难点、关键点,现场挂牌,简图、图片、文字相结合,注明作业条件及质量安全要求、施工准备、操作流程、操作工艺及要点、检查的手段方法及标准、成品保护要点、责任人和执行人。

第十四条  施工过程中资料和工程进度必须同步,签字不得早签、迟签、代签。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必须留存影像资料。

第十六条  建立工程样板引路机制。

(一)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合同内容安排相应的施工单位实施。

(二)保障性住房项目、校舍工程必须经过验收的实物样板作为施工的质量标准。

(三)现场应设置样板集中展示区。

(四)可根据工程施工中的重点和难点,确定实物样板内容。

(五)受条件限制无法制作实物样板的,应有图片样板并配以文字介绍。

第十七条  做好标识检查、验收记录。

(一)设置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分别填写检查。

每施工完一段,施工、监理单位分别进行实测实量,并将结果如实地填写在质量标识签内,标识签粘贴在受检部位,公示检查结果。

(二)设置形式:盖章、张贴纸面记录均可。

(三)检查部位:砌体结构的全部承重墙、柱;框架结构的框架柱、剪力墙和主要的填充墙。

(四)标注内容:墙、柱垂直度、平整度、轴线位移、截面尺寸、外墙上下窗偏移等。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存在的问题作为企业标准化管理不良行为予以记录。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等四个方面内容,总分为100分。

打分采取加权平均值方式,对于各项检查表格(见附件2)的检查分数,分别采取以下公式计算实际应得分,再汇总计算总分:

实际应得分=实际得分/应得分×(表格)总分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满分45分)。包括工程建设有关责任主体和机构质量行为和工程质量管理等考核内容。工程质量检查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     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

(二)     发生结构质量事故或发生严重质量常见问题的;

(三)     地基基础或主体工程无质量保证资料的;

(四)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

(五)     检测报告存在虚假行为的。

第二十条  安全管理满分40分。包括安全管理体系、安全措施费、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检查、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技术资料、临时用电、起重设备及小型机具设施、脚手架及模板支架、高处作业吊篮、安全防护、物料钢平台及移动式作业平台、深基坑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     项目未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未配备专职安全员的;

(二)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三)     未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的;

(四)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未按专家论证方案实施的;

(五)起重设备未办理备案和使用登记手续、未经检验检测合格使用的;

(六)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满分5分)。包括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制度、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专项方案(措施)、合同管理、施工许可、实名制工作开展情况、工程款支付、材料设备台账证明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未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相关规定,项目经理兼职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的;

(二)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工程款支付及材料、设备采购主体单位与工程投标、合同约定不一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文明施工(满分10分)。包括施工现场标牌、现场围挡、建筑扬尘治理、封闭管理、施工场地、材料管理、现场宿舍、临时用房、消防安全、生活设施、辅助生活设施等考核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项不得分:

(一)没有施工总平面图,临时设施、材料堆放违法侵占道路或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消防设施不能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


第五章  考核方式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实行企业自查自评、监管部门日常检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建筑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应按照本办法要求每月对施工标准化管理情况进行自评,并向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季度报送自评报告。外省施工、监理企业可由项目部代为自评,但每半年至少应由企业进行一次自评。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日常检查工作,检查应覆盖所有在建项目,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可分别检查、统一汇总评分并进行通报,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检查次数,一般情况年度检查不少于二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对经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的工程项目采取“双随机”的模式进行抽查,对抽查项目进行考核评分,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全省。

第二十四条  市(州)、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施工现场检查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将信息录入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的施工现场管理子系统,运用信息化手段对全省建筑工程施工实施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总分在7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低于70分或其中一项不得分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一)未在工程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二)项目施工、监理企业、检测机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超越执业资质规定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或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结论为施工、监理单位责任的;

(四)存在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串标、围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施工现场扬尘治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

(六)项目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在吉林省范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记录公示严重不良行为,或在省(部)级检查中被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每年二、三季度末将本地区考核情况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按年度通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考核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管理平台向社会公布,作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市场准入、工程担保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考核评比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规模达到以下标准,企业可自愿申报“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

(一)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

(二)单栋住宅工程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及以上;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开工后一个月以内,项目的施工单位应填写《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并附《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创建计划》上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  对于历次检查评分最高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无检查评分为不合格的项目,每年6月底及9月底,项目施工单位可向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并由当地负责项目施工标准化管理的质量管理、安全管理、项目管理、文明施工各项检查工作的监管部门签署意见。

属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复查评分80分及以上的,授予“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第三十一条  对于获得“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且复查评分90分及以上的工程,企业可向省住建厅申报《省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申报表》(附件1)。

省住建厅应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组织专家,到施工现场进行复查,复查评分90分及以上的,授予“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称号。

第三十二条  获得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应在项目入口的显要位置悬挂“吉林省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或“××市(州)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公示牌,注明投诉电话或其他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没有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工程项目,不得申报省、市级优质工程。

第三十三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实行动态监管,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评分,得分低于所获得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应得分数的,第一次不合格将由检查部门进行警告,第二次不合格将由示范工地授予部门摘牌和公示。

第三十四条  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业企业,对获评省、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工程)的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招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时,予以加分。获省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3分,有效期2年;获市级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项目负责人加1分,有效期2年。对获得省、市标准化管理示范工地的检测机构在同年度的信用评级给予支持加分。

第三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限期整改。

一年内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施工现场,或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施工现场,对责任企业通报批评,对企业、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和检测机构项目负责人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本年度信用评级定为D级,禁止参加年度评优评奖,暂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投标资格3—6个月。对于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加重处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各方责任主体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应条款规定,将依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并记入从业主体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与资质、资格管理、信用评级、评先选优和招投标挂钩。

第三十七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施工标准化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从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吉建管〔2013〕7号)《吉林省建筑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吉建管〔201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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