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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

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落实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实施质量兴业战略,引导和激励我省广大建筑业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科技进步,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促进我省建筑业更好更快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奖(省优质工程)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长白山杯”奖),评选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各类建设工程,获奖单位分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参建单位。

第三条“长白山杯”奖每年评选一次,由符合本办法申报条件的工程的总承包单位自愿申报,获奖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由吉林省建筑业协会授予荣誉证书和奖杯,并在全省公告表彰。

第四条“长白山杯”奖工程评审工作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奖审定委员会负责,相关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五条“长白山杯”奖工程评审的质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现行规范、标准及设计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的标准和要求;必须保证地基基础坚固、稳定,主体结构安全、耐久;必须确保抗震裂度设防和耐火等级,确保使用功能、装修质量和环境质量,并有技术创新,消除质量通病,是内坚外美的精品工程。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六条申报评选“长白山杯”奖的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已经竣工验收,且备案登记并交付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投资3000万元以上(以下数据均含本数)的工业、交通、电信、水利、电力和国防军工建设项目。其中:主承建单位合同承包额不少于2000万元。

二、公共建筑、市政基础设施

(一)1万座以上的体育场;

(二)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三)1000座以上的游泳馆;

(四)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五)高度150米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六)桥面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

(七)长春市、吉林市10000平方米以上、其它市州60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宾馆、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教学楼、医院、图书馆等公用工程;

(八)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的古建筑重建工程;

(九)园林建设工程,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

(十)建安工作量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工程;建筑安装工作量在50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三、住宅工程和住宅小区:

(一)6000平方米以上的单栋住宅楼;

(二)3万平方米以上、公建设施配套、庭院绿化等初具规模,一次建成的住宅小区;

(三)初装修的住宅工程不能申报。

四、其它社会影响较大的纪念性工程,无具体规模标准的工程项目,申报工程的建筑安装工作量应在1000万元以上。

第七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

二、不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工程;

三、工程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四、已经参加过“长白山杯”奖评选未被评上的工程;

五、虽已经通过竣工验收,但存在甩项未完(包括初装修建筑)的工程;

六、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产品、卫生器具和对环境有毒害污染的工程;

七、近两年出现过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单位施工的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报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建设,工程报建、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和证明齐全;

二、工程设计先进、合理,符合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及城市规划要求,附属设施配套齐全;

三、工程施工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法定程序,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四、工程质量符合现行标准,达到省内同类工程先进水平,已获得市州级优质工程;

五、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无不良质量行为记录;

六、工程的科技含量较高,积极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开展QC小组活动,并取得成果。具有国家级工法、技术进步专利等优先。

第九条住宅小区还应同时具有以下条件:

一、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必须是达到节能50%标准的工程项目;

二、小区的房屋建筑、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建成;

三、住宅工程应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四、住宅小区由多家建筑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完成工程量最多的企业申报,若多家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基本相同,可由住宅小区开发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工业建设项目多家施工企业共同完成,应由承担了主厂房和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设备安装工程的企业申报。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且签订有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省优质工程奖。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长白山杯”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封面(见附件);

二、申报材料目录;

三、“长白山杯”奖申报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成册,一份单独上报);

四、工程概况及工程质量情况文字材料一份,重点介绍本工程的重点、难点、亮点、特点,含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开展QC小组活动,推行ISO9000质量体系等内容;

五、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

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复印件;

七、市州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省级标准化工地证书复印件;

八、有施工图审查部门出具的图纸审查文件或优秀设计证书(复印件)一份;

九、能反应工程全貌及主要部位、体现精品工程的彩照20张以上;

十、所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清晰、准确,要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一律使用A4纸。


第五章 申报程序


申报“长白山杯”奖工程,由申报单位自愿申请,填写“长白山杯”奖申报表,由各市州建筑业协会审查同意,加盖公章,汇总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交通、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由各专业厅局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建筑业协会推荐。


第六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三条:被推荐工程,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专业复查小组进行复查。

第十四条:复查内容

一、“长白山杯”奖工程的复查内容,涵盖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环境质量和工程实物质量。评审内容的范围应大于和严于国家规范、规程、标准,要突出重点,注重使用功能和关键项目部位。

二、复查“长白山杯”奖工程严格依据规范、标准、规程及工程特点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进行评审,具体详见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复查要点。

第十五条:复查程序

一、听取工程施工及质量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特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水平和质量验收结论。

二、现场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和意见。复查施工项目管理的组织机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制度、措施等过程管理行为、水平及其成效,评价质量计划的指导性、技术措施的针对性、施工技术交底措施的可行性。据此评价项目经理部在过程控制中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三、工程资料(主要包括:开竣工报告,证明工程施工过程的全部技术与质量资料,全部管理资料)。

第十六条:评审

一、“长白山杯”奖工程由吉林省建设工程“长白山杯”奖(省优质工程)审定委员会审定,审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

二、专业复查小组由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确定,复查后向评审委员会写出初步复查意见,并接受评审委员会的质询。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和复查小组的汇报,通过审查、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确定获奖工程。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七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事,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严重者撤销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严重的撤销评审资格。


第八章 奖 励


1、由省建筑业协会向荣获“长白山杯”奖工程的申报单位授予“长白山杯”奖杯、荣誉证书;

2、下发表彰决定,进行通报表彰;

3、在《吉林省建设厅》网站建筑管理栏目中予以展示;

4、在《吉林建筑业》刊物上予以宣传;

5、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相关扶持,在升级或增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并优先考虑,在开拓市场和承揽工程任务方面,给予一定扶持。

6、在荣获“长白山杯”奖工程中,向国家择优推荐“鲁班奖”工程及国家优质工程奖。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对于已经获得“长白山杯”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吉林省建筑业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长白山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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