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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土处理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30

弃土处理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在开挖路堑弃土地段前,应提出弃土的施工方案报有关单位批准后实施(该方案包括弃土方式、调运方案、弃土位置、弃土形式、坡脚加固处理方案、排水系统的布置及计划安排等)。方案改变时,应报批准单位复查。

2、弃土堆的边坡不应陡于1:1.5,顶面向外应设不小于2%的横坡,其高度不宜大于3m.路堑旁的弃土堆,其内侧坡脚与路堑顶之间的距离,对于干燥硬立不应小于3m;对于软湿土,不应小于路堑深度加5m.

3、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而不中断,并在弃土前设截水沟;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每隔50~1O0m设不小于1m的缺口排水,弃土堆坡脚应进行防护加固。

4、严禁在岩溶漏斗处、暗河口处、贴近桥墩台处弃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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