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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01-17
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之一,其所涉及的上下游产业链众多,自身行业经营关系复杂;其中,上游产业包括钢铁、建材、机械、化工、工程承包等行业;下游产业包括家电、装修、物业、家居等行业。房地产业作为典型的周期长、投资大、资金密集型产业,对各类税收及金融政策变化有着极强的敏感性,尤其是税收政策变化将直接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和利润水平,最终影响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所涉税费体系相当复杂,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投资方向调节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诸多税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费负担和投资的积极性。
近年来,随着经济大环境的变化,房地产业也逐步进入新常态,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不断出台调整政策,但收效甚微,房地产企业运营成本仍居高不下。2015年,我国房地产业面临高库存压力,企业资金回流放缓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地产企业投资意愿减弱以及开发投资速度迅速下降。尽管中央和地方不断出台促进房地产复苏新政,积极调整银行信贷和投融资政策,鼓励楼市消费和投资,但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未见好转,新楼盘开工建设仍持续下行。2016年,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从2016年5月1日起,将占据我国营业税总额67%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入试点范围,并将不动产所含增值税全部纳入抵扣税额范围,至此全国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彻底打通税收抵扣链条,确保企业税负只减不增。为此,借助房地产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财税改革之东风,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提高房地产企业投资积极性,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献研究视角回顾
纵观“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相关文献,国内学者主要围绕税负影响程度展开研究。郑岩和冼彬璋[1]采用天津房地产行业相关数据,假设房地产业、建筑业均适应11%的增值税税率并且属于抵扣范围的进项税额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得到全部抵扣,最终测算得出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负较营改增前减轻0.82%。宗式华和周松德认为,在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税率为17%的情形下,营改增前后税负保持均衡的临界点是物料成本占据企业总收入比例的65.5%;当房地产企业物料成本占企业总收入比例小于65.5%时,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将上升;反之,则税负水平下降。彭晓洁和肖强假设房地产业上下游产业全部推行营改增的前提下,构建不同税率下的税负预测模型,测算结果显示,房地产企业税负发生变化主要受制于增值税税率和可抵扣进项税额两个主要因素。在相同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税率情况下,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越大,营改增后企业税负的降低程度就越大。
在上述诸多国内文献研究中,大多数学者在研究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方面,基本上从营改增前后所缴税额的简单比较维度,得出房地产企业税负上升还是下降;但是,大多数文献在考察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税负时,忽视了企业所得税在征缴营业税前可以获得扣除的情况。另外,在计算房地产税负变化时,未考虑房地产实务中成本核算的特点,仅将物料成本作为增值税可抵扣项目来源。为此,本文在考察房地产企业税负变化时,将征缴企业所得税予以扣除的抵税效应以及房地产企业对施工企业的“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模式的实务要求考虑在内,构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模式下的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前后变化模型。
房地产投资企业在营改增中的税负变化分析
在现实的征缴纳税实践中,房地产投资企业销售基本采用预售方式,当期收到的预售房款不作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是计入“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对房地产投资企业预收房款所对应的营业税金,应结转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依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已销开发产品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准予在当期按规定扣除”有关规定,对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已缴纳并且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营业税应在当期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与营业税征缴中的所得税税前扣除相比,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是针对增值部分征税,其不在房地产企业利润表项目中反映,无法作为费用进行所得税税前扣除。在对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变化进行比较时,应将营业税中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抵扣效应考虑在内。
房地产投资企业开发成本极其复杂,涉及到不同领域和环节的费用支出,其大体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财务成本等项目支出。在具体的房地产投资和运作实践情形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运作和经营模式基本以“甲供材料”和“包工包料”两种方式为主,在“甲供材料”运作和经营模式中,物料成本仅作为可抵扣增值税来源,但大部分房地产投资企业对建筑施工单位要求采用“包工包料”模式进行运作和经营,取得建筑施工单位统一开具的建筑业发票,从而增加进项税额抵扣部分。
(一)模型构建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4];其中,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提供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或者销售不动产,实行增值税税率为11%。可见,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确定为11%。
营改增之前,假设某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税收入为R,企业所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5%R,由于营业税中具有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功能,其应缴纳营业税为5%R×(1-25%)=3.75%R。
营改增之后,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的营业成本为C,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税率为11%,取得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约占总成本比例为β;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下,房地产投资企业物料成本约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其中,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为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包工包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当物料成本占营业成本比例β1>0时,房地产投资企业采取“甲供材料”的投资和运营模式。由于房地产投资企业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中的物流成本在进项税额可抵扣部分的增值税税率为17%,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那么作为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投资企业应缴纳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即R/(1+11%)×11%-[C×β×17%+C×(β-β1)×11%]。
(二)模型分析
考虑到实践中房地产业物料来源途径的不同,将房地产投资企业的投资和运营模式分为“甲供原料”和“包工包料”两种,其对应不同的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另外,还考虑到营业税征缴中房地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抵扣效应,因此构建两种不同的投资和运营模式来观察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了简便说明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的变化情况,本文假设房地产投资企业所有用于成本支出部分均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获得增值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即房地产投资企业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相应成本比例β为100%。只有当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水平保持不变,才能确保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的税负不加重,即房地产营改增营业税额=营改增后增值税税额。
(1)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包工包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C/R=56%;当C/R>56%时,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营改增后出现减税效应;反之,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税负上升现象。
(2)当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方式时,β1∈(0,1),通过计算公式(1)得到,C/R=6.16%/(β1×6%+11%)且C/R∈(36%,56%)。如果C/R>6.16%/(β1×6%+11%),营改增之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出现减税效应,并随着β1比例的逐步增大,其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反之,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出现不降反增的现象。
(三)结果分析
通过上述建模分析可知,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选择采用“甲供材料”投资和运营模式比“包工包料”模式取得更多的增值税可抵扣税额,减税效果更为明显。在房地产业增值税税率为11%和均能取得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无论选择采用“甲供材料”还是“包工包料”方式,房地产投资企业均能实现减税效果。
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应对之策
营改增后,房地产投资企业取得明显的减税效果,需要满足进项税额抵扣能够取得全部增值税发票的条件。在房地产投资企业成本支出中,主要包括土地成本、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财务成本;但在实践中,这些成本项目支出并非能够全部取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抵扣增值税发票占营业成本比例越高,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的减税效果越好。另外,房地产投资企业还面临营改增过渡时期政策以及税收征缴方式的改变等问题,为此提出具体的应对建议。
1.解决主要成本支出项目可抵扣问题。房地产投资企业的土地成本支出是企业最主要成本之一,其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成为房地产投资企业营改增后取得明显减税效果核心环节。无论是通过政府划拨或市场转让等手段,都应将取得土地成本支出予以扣除后的余额作为房地产投资企业的销售额,并将财政专用土地收付款凭据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依据,彻底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的税负。在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选择可以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的建筑安装和材料供应商企业作为上下游合作伙伴企业,增加可用于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减轻房地产投资企业税负。在财务成本方面,房地产投资企业应加强财务控制和管理,增强增值税纳税各环节减税意识,严格管理和监督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降低增值税缴纳风险,减轻企业税负。
2.解决好营改增试点时期政策执行问题。一般而言,房地产投资企业项目开发和销售周期都较长,在营改增试点过渡期面临“营业税”和“增值税”选择使用问题。依据国务院划定的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的最后期限,将5月1日作为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执行的临界点,将5月1日之前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营业税征缴对象,5月1日之后的房地产合同开工期的开发项目作为增值税征缴对象,但是考虑到房地产合同签署时间和开工期处于跨期的特殊情况,给予跨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一定时间(比如2或3年)的政策缓解执行期。
3.加强房地产试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切实减轻税收负担。面对此次营改增重大结构性税制措施和供给侧改革,房地产企业在实际缴纳税收实践过程中,可能面临不可预知的税负变化,企业应积极从内部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着手,完善税收发票制度管理,建立专人发票财务管理人员制度,扩大进项税额范围,切实减轻房地产试点企业在税改后的税负。房地产试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加强与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合作过程中取得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抵扣合格率,保证房地产试点企业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减轻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税收负担。
4.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扶持企业平稳过渡。面临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所带来的巨大不确定性,不仅要从房地产试点企业自身内部加强企业财务管理,而且要从外部财政补贴制度出发,对因营改增而出现税负增加的房地产试点企业进行财政补贴,以助平稳度过营改增税制改革试点期。另外,贯彻落实企业财政补贴制度,有利于提高房地产试点企业参与的积极性,顺利推进我国营改增税收制度领域供给侧改革。同时,在执行试点企业财政补贴制度实践过程中,税务部门应简化相关手续,提高执行税收财政补贴制度效率,加快推进营改增税收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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