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木工的作业行为,培养安全作业习惯,保障生命及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守则。第二条凡在本公司内进行木工作业的任何人员,必须遵守本守则。第三条木工必须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作业指导思想。第四条作业时严格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她)人,不被他(她)人伤害,保护他(她)人不被伤害。第五条木工必须经过本公司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第六条学徒工和实习生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带领指导作业,严禁单独作业。第七条作业时,必须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人员一组,严禁单独作业。第八条作业时,严禁有嬉戏、打闹等不安全行为。第九条高空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并严格遵守《高空安全作业守则》。第十条作业现场应配备有灭火器材。第十一条作业现场,严禁吸烟,以防火灾。第十二条禁止使用电源线绝缘胶皮破损的电动设备和工具。第十三条工具不用时应及时放进工具箱内。第十四条禁止将铁钉含在嘴中,以免发生意外。第十五条在坡度大于25°的屋面上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绳,同时,必须有专人监护。第十六条吊运材料所用索具必须事先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才能使用。第十七条吊运安装作业时,下方危险区域不准有人穿行或停留。第十八条维修房檐口时,必须站在脚手架、梯子或升降平台上作业,禁止在屋面上探身作业。第十九条作业现场,成品、半成品、木材应堆放整齐,不准任意存放,码放高度不超过1.5米。第二十条作业完毕,应关掉所有电源,现场的刨花、木屑、碎木必须“三清”,即:自产自清、日产日清、活完场清。第二十一条发生电气火灾时,能及时切断电源的应立即切断电源,现场无法切断电源的,应立即联系开闭所值班工作人员断电,同时,应当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和干黄沙等不导电灭火器材扑救灭火,严禁用水扑救灭火。第二十二条扑救木材、竹子等物品火灾,选择就近灭火器材进行扑救,扑救灭火时人必须站在上风口。第二十三条油类着火时,可使用灭火毯、泡沫灭火器等器材灭火。第二十四条木工必须遵守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要求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附录一:劳动保护用品使用要求木工必须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劳保鞋,扣紧衣扣和袖口,高空作业时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绳和安全带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未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禁止上岗。1.劳保鞋(1)要有防滑、防砸、防穿刺功能;(2)鞋底无油污,无严重磨损;(3)鞋面无破损和裂纹;(4)作业时应将鞋带系好。2.防护手套(1)佩戴前要对手套进行外观检查,如发现有开裂、破损、严重发霉等情况时禁止使用;(2)使用时应将上衣袖口套入手套内;(3)使用时注意防止尖锐物体刺破手套。3.安全帽(1)禁止佩戴有破损、裂痕、无安全防护标识的安全帽;(2)安全帽应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使用;(3)佩戴时,应调节好后箍,系紧下颚带,安全帽必须戴正、戴牢,不能晃动,预防脱落;(4)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之间必须保持20~50mm的空间,以保证遭受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缓冲空间,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5)严禁使用只有下颚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即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禁止使用;(6)安全帽要定期检查,发现帽子有龟裂、下凹、裂痕或严重磨损等,应立即更换,任何受过重击的安全帽,无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4.安全带(1)使用安全带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磨损超过五分之一或挂绳出现断股均需更换;(2)使用时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拴挂点要牢固,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3)保护套要保持完好,防止挂绳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保护套后方可使用;(4)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米及以上的长挂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准任意拆除或者改装;(5)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妥善保管。附录二:木工工具安全使用要求1.羊角锤(1)手柄有疤节、蛀孔、裂纹的,不准使用;(2)手柄必须安装牢固,并在使用中经常检查是否有松动现象,如有松动,需及时装紧,手柄端应加锲子;(3)使用时禁止戴手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