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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17-06-07
申报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每个节能建筑工程绕不过的环节,对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监督管理,各个地方都是不同的。其中,扬州市对于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监督管理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扬州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监督管理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备案证书》不得擅自印刷、涂改、倒卖、租借、转让,申报单位不得虚报、瞒报,违者取消《备案证书》,并予以公示。


《备案证书》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满30个工作日前,备案企业应向市墙改节能办提出审验换证申请,经审验合格给予换发新证。凡不按期申报审验换证的企业,按自动放弃处理。


市墙改节能办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备案材料和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在我市生产和销售的备案产品每年抽检面不应小于50%。抽检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并在扬州市城乡建设局网站上通报。


取得《备案证书》的生产企业,其生产规模、生产场所、产品品种、生产工艺及设备有所变更时,须进行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等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


已取得《备案证书》的,有下列情况之一将注销其《备案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1、连续两次抽检不合格的;


2、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3、涂改《备案证书》以及将《备案证书》转让他人使用的;


4、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备案证书》的;


5、无故拒绝质量抽检的;


6、有效期满后未按期申请年审换证的。


凡注销《备案证书》的企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予重新申报备案。


备案管理工作要求规范操作,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备案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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