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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

发布时间:2017-05-20
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违法建筑的详细程序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关于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1)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封存,并自封存之日起5日内将其移交区财政局,行政机关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必须向当事人开具规定的专用收据(该收据是行政机关依据其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的法律、法规、规章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的专用收据),不开具专用收据或专用收据不符合规定的,当事人有权拒交。(2)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定的期限内未自动腾空违法用地建筑物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当事人发出腾房通知书;在腾房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腾房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移交没收的违法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直接处理的物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没收之日起五日内将没收物资交同级财政部门处理。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移交违法用地建筑物,应当制作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并将移交通知书及清单、《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法律文书、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文书一并移交。移交清单应当注明违法用地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建筑物的位置、数量、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建筑物结构和移交时间等。移交清单一式两份,由移交单位和接收单位双方签字盖章。违法用地建筑物处置后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同级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处置违法用地所需经费,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由同级人民政府另行拨付。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违法建筑没收的详细程序”内容的介绍。更多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更多关于建筑行业独家信息,敬请实时关注鲁班乐标微信号。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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