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施工照明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一般场所,照明电压应为220V。
②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有导电粉尘和狭窄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36V。
③潮湿和易触及照明线路场所,照明电压不应大于24V。
④特别潮湿、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照明电压不应大于12V。
⑤行灯电压不应大于36V。
⑵现场的照明线路,必须采用软质橡皮护套线,并配有漏电保护器保护。灯具的金属外壳应接地(零)保护。
⑶照明灯的相线应经开关控制,不得将相线直接引入。
⑷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同一个开关直接控制二台及二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⑸架空线路必须采用绝缘铜线或绝缘铝线。
⑹移动式碘钨灯的金属支架应有可靠接地(零),灯具距地高度不得低于2.5m。
⑺高压镝灯安装支架应坚固可靠,并要有防雨措施。
⑻施工照明室外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3m,室内灯具距地面不得低于2.5m。
⑼施工照明使用220V碘钨灯应固定安装,其高度不应低于3m,距易燃物不得小于500mm,并不得直接照射易燃物,不得将220V碘钨灯做移动照明。
⑽施工用电照明器具的形式和防护等级应与环境条件相适应。
⑾需要夜间或暗处施工的场所,必须配置应急照明电源。
⑿夜间可能影响行人、车辆、飞机等安全通行的施工部位或设施、设备,必须设置红色警戒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