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装配式结构工程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工程设计单位确认的预制构件深化设计图、设计变更文件;
2)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所用各种材料、连接件及预制混凝土构件的产品合格证书、性能测试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
3)预制构件安装施工验收记录;
4)连接构造节点的隐蔽工程检查验收文件;
5)后浇注节点的混凝土或浆体强度检测报告;
6)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7)装配式结构实体检验记录;
8)工程的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9)预制外墙的装饰、保温、接缝防水检测报告;
10)其他质量保证资料。
2、装配式结构工程应在安装施工过程中完成下列隐蔽项目的现场验收:
1)结构预埋件、焊接接头、螺栓连接、钢筋连接接头、套筒灌浆接头等;
2)混凝土构件与现浇结构连接构造节点处钢筋及混凝土接茬面;
3)预制混凝土构件接缝及防水、防火做法。
3、除特殊要求外,装配式结构可按混凝土结构子分部工程要求验收。装配式结构中涉及装饰、保温、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应按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验收。
4、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关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符合要求;
3)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结构实体检验满足设计或标准要求。
5、当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构件、部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检验;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并确认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项工程,可根据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6、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将所有的验收文件存档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