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为了加强施工与检修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保障施工与检修人员的安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2适用范围本制度是用于公司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拆除、技措等工程施工及所有检维修作业管理。3施工管理3.1施工前的准备3.1.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按照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报请主管副总经理或总(副总)工程师批准。3.1.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3.1.3有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施工时,应由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的指挥,对分包给建筑安装队施工的工程项目,工程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和要求,对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施工单位,不得对其发包工程,具体执行《承包商及其他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3.2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都必须有危害识别和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内容。爆破、大型吊装、水下及深坑作业,拆除等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批准后方可开工。3.3施工现场管理3.3.1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熟知本系统、本工种、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必须同时遵守生产建设单位的有关安全制度,并接受监督。3.3.2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3.3.3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3.3.4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畅通,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3.3.5阴暗场所和夜间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照明。3.3.6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监督下进行。3.3.7施工单位在拆除工程施工前,应对全部待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化工装置的周围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制定拆除方案,拆除方案要有安全措施和危害识别,对危险部位应先消除危险后再拆除,拆除时按自上而下、先外后内的顺序进行,禁止数层同时拆除,不准用挖切或推倒的方法拆除,未拆除的部分应保持稳固。3.3.8拆除的物件不准由上部向下抛掷,要采用吊运和顺槽溜放的方法,并及时清理现场。3.3.9动土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按规定审批后,方可进行作业。3.3.10挖土应自上而下进行,禁止采用挖空底脚的办法。使用机械挖土,要先发信号,挖土机回转范围内不准进行其它作业。3.3.11挖土施工应视土壤性质、温度和挖掘深度留有安全边坡或放置固壁支撑。如发现边坡有裂缝、疏松或支撑有滑动、折断等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有效措施,拆除固壁支撑时,必须按回填自下而上进行。3.3.12挖出土方堆放位置,距沟边不得小于0.8米,在沟道转弯的拐角处不得小于1.5米,土方堆置高度不得超过1.5米。3.3.13在坑、沟内作业时,注意对有毒、有害气体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气体泄漏时,应采取防护措施,迅速撤离现场。3.3.14在靠近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地点动土时,应按挖掘深度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3.3.15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时,必须设专库专人保管,并执行《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3.3.16施工现场要按规定设置消火栓或消防器材,并按公司相关制度履行动火、用火手续。3.3.17在公司内断路作业,必须执行原化工部《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3.4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安全规定3.4.1各种机械必须专人管理,按该机械安全规程操作,定期维护检修,保持机械设备完好。3.4.2各种施工机械以及电机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要装设防护装置。3.4.3起重机械、木工机械上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3.4.4施工现场的电气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3.4.5所有电气设备必须保证接线正确,保护接零或接地良好。3.4.6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有关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要求。3.4.7手持电动工具和移动电器用具,必须绝缘良好,配有漏电保护装置。3.5施工完工后处理3.5.1施工完工后,撤除安全标志,恢复安全设施。3.5.2场地清理干净,保证道路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