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影响着建筑物的正常使用和寿命,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时代的发展,建筑行业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不断涌现,这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难度比以往加大了。因此,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要跟上时代,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需要。
伴随着工程建设出现的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难以避免的,然而工程质量问题一旦出现便是不可逆转的,即使采取补救措施也不可能完全达到预期的效果。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各有不同,有的是因为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不严造成的,有的是工序不合理造成的,有的是原材料不合格造成的,也有的是施工人员质量意识淡薄、监理人员监管不到位造成的。作为建筑工程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必须懂得如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常见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与管理受到了国家高度关注和重视,只有合格的建筑工程质量才能够确保建筑物交付后的使用寿命和安全。就目前来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过程中虽然实施了一系列的管理措施,也取得一定的质量监督管理效果,但是其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
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尚未完善
在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主要是以我国目前颁布实施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部分的地方性规定为依据。但是目前从我国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一旦遇到工程质量违规行为时,缺乏有力的处罚依据。因此,目前我国建立健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已迫在眉睫。
1.2工程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淡薄
影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目前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意识比较淡薄,从而导致其在工作中没有真正重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对分包单位的质量管理也存在以包代管的现象。同时由于其不良行为并没有通过有效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进行公示,也使主管部门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力度被削弱。当前建筑施工行业普遍存在合作问题,也使质量监督工作难度加大,即使所合作的施工单位质量意识比较强,但由于实际工程施工者是包工头,施工单位对其管控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或者根本就是疏于管理。这就造成了诸多问题,如:无证施工,上一个分部未验收就强行进行下一个分部施工、材料未送检即使用等违反建设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不按图施工、随意变更;使用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工程资料做假。这些现象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面临严峻的考验。
1.3建筑工程监理机构责任缺失
监理制度在我国已实行二十多年,然而监理在建筑行业中事实上是个尴尬的角色。一是由于多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都有现场管理代表,监理往往实际上只相当于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的下属,没有赋予监理足够的权力,监理工作基本无自主权,需听从建设单位的指挥行事,监理制度实施得不彻底;二是目前我国行业存在激烈的竞争,诸多监理公司靠低价获得业务,为了节约成本,结果就是现场人员配备不足,监理的监管工作达不到预期的要求,更有甚者,有的建设单位还拖欠监理公司的监理费,造成监理公司在一段时间内经费困难,甚至发不出监理人员工资,使得监理公司无法正常监理工程,最终使工程质量留下隐患。
1.4信息化程度有待提高
随着工程规模越来越大,工程建设的周期也相应拉长,建筑施工工序日趋复杂,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也越来越多,这就对工程监督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任何一个环节、任何一个部门出现问题,都可能会对工程质量造成影响。这就要求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流,以便更有效地控制工程质量、强化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化程度并不高,致使建设工程相关单位之间、相关单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渠道不畅通,信息共享程度不够,导致各部门的信息不对称,严重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
2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措施
针对建设工程监督工作的问题,有必要采取有效的措施从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加强施工单位质量意识、强化工程监理权利和责任、提高工程建设领域信息程度等方面加以改进。
2.1完善工程质量监督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领域的法制也越来越完善,然而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永远没有终点,总是随着各行业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地在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也同样如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工程建设领域颁布了《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在制定颁布、修改补充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法律还存在着一些需要进一步完善的问题。首先,要在法规的可操作性、与现行建筑市场的适应性等方面下工夫,逐步改变目前我国质量法规中存在的笼统、实施依据模糊和跟不上时代发展等状况,真正使工程质量行为责任制等纳入法制轨道。其次,对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体制进行改革,不断创新,改变技术标准制定中存在编制周期长、审查周期长、出版周期长、修订周期长的弊端。再次,要使法律修订过程中质量技术环节与法律专业相适应。
2.2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管力度,提高施工单位的质量意识
对于建筑领域的合作和违法分包,要加大处罚力度,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建设程序的,例如未完成基础分部验收进入主体施工的,要对施工企业进行严厉处罚,降低其在招投标市场的某些加分值;对于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但要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还要对监理单位、供货单位进行处罚,限制供货单位在该区域的市场准入;加强对工程资料的审查力度,发现资料造假的情况,即在诚信评价体系对企业进行扣分方式进行处罚。
2.3强化监理的权利和责任
监理制度的实行是工程建设领域的一大进步,监理可以从客观的第三方角度来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管,对提高工程质量起了相当大的作用。因此,监理在我国的地位应该提高,并加强与监理制相配套的法规政策建设。规范监理市场,避免监理行业步入低价恶性竞争的误区,引导监理市场进入良性运行轨道,以使监理人员待遇得到提高,吸引更多素质较高的人才进入监理行业。国家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对监理行业进行规范和约束,加大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罚,使监理人员尽职尽责。加强监理工作的自主性和独立性,减少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干预,使其职能得以充分发挥。
2.4提高工程监督的信息化程度
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目前普遍都已实现了基本的信息化,包括:基于互联网数据库技术的应用,对质量监督过程中产生的海量监督执法信息,包括图文和声音、视频资料实现有效存储和快速查询;运用先进检测系统,使用视频监控系统,实现对整个检测环节和施工现场的覆盖,实时监督施工现场的质量情况。不仅如此,在当今技术进步日新月异的形势下,质量监督必须利用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开发出能实现标准化的质量监督执法系统,并制定出与之相匹配的质量监督执法模式,以信息化的手段提高质量监督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质量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作为质量监督部门一定要与时俱进,全方位提高质量监督效率,加大执法力度,并以信息化的手段提高质量监督水平,实现对工程建设质量的有效监督,不断探索监督工作的新方法,为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尽应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