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按照责任主体来说,施工索赔产生原因主要为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和第三者引起而由业主承担责任的索赔。
1.业主原因引起的索赔
(1)合同缺陷。绝大多数水利工程牵涉到度汛安全问题,一旦工程初设获得批复,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为赶工期,往往急于招标,在招标工作中易忽视招标文件的质量。结果出现工程量清单缺项、专用合同条款和技术条款在责任方面不明确,导致合同存在缺陷。同时因业主的疏忽,易导致因合同文件的组成存在争议。
(2)业主违约。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因项目法人违约对施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包人有权向项目法人提出索赔。主要情况包括项目法人未能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和道路、未按时支付工程款、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工期延误或费用损失、业主要求赶工以及业主方违约终止合同等情况。
2.第三者引起而由业主承担责任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会出现非业主和承包商原因导致承包商受损,而由业主承担责任的情况。主要情况有:
(1)设计图纸深度引起施工方案变更或者设计图纸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引起索赔。
(2)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的因素引起的索赔,如地震、飓风、超标准洪水等不可预见自然灾害,地下水、溶洞等无法合理预见的施工条件,战争、暴乱等特殊情况。
(3)施工过程中,因监理工程师工作差错引起的索赔。如延误签发图纸、额外的试验和检查以及不合理的干预等情况。
(4)凶国家调控政策改变引起的索赔。如国家税率提高,材料、人工费价格上涨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