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业主(用户)的室内保修、有偿服务、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2、内容
(1)保修
A、保修原则:管理处组织,建筑施工单位维修,维修费用从建筑施工单位保修款中支付。
B、保修范围:凡室内土建、水、电、装修、安装项目均属保修内容,但由业主(用户)在使用、装修过程中自己造成的损坏和隐患;易损耗物品非质量原因的损耗不属保修范围。
C、保修期限:与开发建设单位交接验收之日起二年之内,个别项目保修期超过二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D、在保修期内发现问题,由管理处督促施工单位3天之内维修好,如不能及时保修,管理处按保修协议(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重大质量问题要上报总公司分管领导。
E、通知施工单位的保修要填写保修通知单,管理处代为保修的要填派工单。
(2)有偿维修
A、程序:业主申请维修登记派工上门维修(准备工具出示工作牌现场查看向业主报价维修)业主验收征求业主意见管理处收费用
a、由业主(用户)向管理处申请;
b、值班人员填写"维修登记表";
c、维修班长或管理员派工,并填写"派工单";
d、维修工带上"派工单",并准备好维修工具上门维修,首先应向业主(用户)出示工作牌,使用上门服务维修的礼貌用语,查看现场后,根据《室内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向业主(用户)报价,经业主(用户)同意后进行维修;
e、维修过程必须遵守操作规程,注意安全:
f、维修完毕,请业主验收,对于业主不留意之处应尽力改善,验收后,请业主在《派工单》上写下意见,并签名;
g、业主(用户)原则上不直接向维修工交费,维修费可随同管理费一起到管理处收费处交付;
h、派工单一式三份,维修组、业主(用户)、管理处收费处各保留一份;
B、维修原则:业主自愿、收费合理、满足要求。
(3)房屋本体公共设施:由管理处组织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