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为现场签证费用是整个工程投资的一部分,所以该费用预算的编制及结算应与正规的预算编制原则和程序相一致;其中执行的定额、基价及取费标准也应与主体工程所签合同规定相吻合。
2、工程中所发生的材料、设备,其供应原则及办法也应与施工合同的有关相一致;其材料差价的处理也应符合国家以及地方现有的规定。
3、按照国家的规定及国际惯例,现场签证费用的审核应由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但根据我国的现状,由于监理的工程师对工程造价方面的知识掌握程度存在差异,还是应由工程师造价管理专业人员把关为宜。
4、对拆除性工程的旧材料 旧材料以及措施性工程中所发生的一次性使用材料、设备,原则上应由建设单位的材料和设备供应部门回收;且回收所发生的费用由回收部门承担。施工单位凭回收证明,与预算审核部门处理其相关费用。如建设单位不回收,则施工单位会同建设单位的有关部门现场签订、摊销、折合后交给施工单位,并在预算中扣除其价款。
5、现场签证费用不论是施工单位,还是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公司均应抓紧及时处理,以免由于时间过长而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6、无论是施工单位依据现场签证单位所编制的预算还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公司进行审核,必须注意签证单上的内容与设计图纸,定额中所包含的内容是否有重复之处,有了重复项目内容必须予以剔除,因为有些工作内容虽然没有在图纸上反映,但含在定额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