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的建设过程中充满了各种各样的风险,由于建设工程的系统复杂,涉及的专业多,参与工程建设的利益主体多且关系复杂,导致这些风险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的难度大,而且随着建设规模和技术难度的加大而增加。因此,通过保险来转移重大建设工程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或补偿重大建设工程因遭遇风险而造成的损失。采用何种合理、高效的方式投保是每一位项目被保险人都很关心的问题,它直接影响到工程保险的成败。三峡、田湾核电站、南京地铁等工程实践证明招投标选择信誉好、承保经验丰富的保险公司是工程保险投保的一种很好的方式,可以以合理低的保险费用获得最大的保障和更完善的服务。但在具体的招投标操作过程中,有很多重要问题需要被保险人给予充分的关注。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整个招投标工作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不容忽视。通过资格预审,被保险人选择实力、经验、服务水平与被保障工程相匹配的保险公司进入招标范围,可以避免某些实力较弱的公司采取不合理低价策略投标给评标规则的制定及其后的评标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资格预审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公司资质
(2)展业领域、地域
(3)承保能力
(4)承保经验等。
2、承保方式
目前工程保险采用的承保方工作重式主要有独立承保和共同承保两种方式。
2.1 独立承保的优点是可以充分体现竞争,各投标人会充分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力求通过更合理的报价和更完善的服务来确立自己的优势,相应的对被保险人也最有利。缺点是如果独立承保的公司的实力不足够强且未进行合理的分保,一旦遭遇巨灾,可能会出现无力赔偿的情况,也就不能充分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2.2 共同承保的优点是可以平衡各主体的利益,有利于为工程项目获得一个有利的外部环境,而且提前确定了风险的分配方式和比例。缺点是不能充分体现竞争,且容易导致各投标人的“串谋”。
2.3 如果工程项目规模很大,标段很多,可先拿出一个较小的标段采用共保的方式承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工作,对参与保险的各保险公司的实力特别是服务水平作出更加直观、更加符合实际的判断,并且可以积累一定的经验,为整个项目的综合保险招标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2.4 如果采用共保的方式,被保险人应该在所有的共保人中择优选择首席承保人以弥补共保方式竞争性不足的弱点。首席承保人作为所有保险人的代表履行保险人的义务与责任,其承保分额不应小于50%,其余共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共保人必须满足首席承保人投标的保险费(率)报价及承诺的服务等所有内容,负责其分额由首席承保人承担。
3、评标因素
3.1 保险费(率)报价
3.1.1 影响保险费(率)报价的主要因素有:
(1)保险责任
(2)物质项下的免赔额
(3)巨灾等条件下的最低赔偿限额
(4)国际分保市场的相关保险费率
3.1.2 其中保险责任一般都在保险条款中明确了,最低赔偿限额也有一定的规律和工程先例可以参考,而免赔额和投保工程的工程特点和风险程度是密切相关的,它的设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投标人的报价,一般免赔额越低,保险费率就越高。工程规模越大,免赔额可相应的设的大一些。有不少被保险人认为免赔额设定的低,获得赔偿的机会就会增加,经济上就会更加合算。其实这种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是错误的,举例来说,对有的工程1万的免赔额和3万的免赔额条件下的保险费可能会差几十万,这几十万的差额可以补偿几十个1万左右出险事件的损失,如果出现几十个这种事件的可能性很小,那么3万元的免赔额应该是更加合理的。而且如果免赔额设的过小,可能会出现大量的小赔案要被保险人参与处理,牵扯过多精力,得不偿失。
如果被保险人对工程的风险情况不能完全的把握,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立几种不同大小的免赔额,如1万、3万、10万,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并规定招标人有权选择任意一组报价作为评标价,这样就可以将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
3.1.3 成熟、谨慎的保险公司承保大型工程项目后一般都会将相当一部分分额分保到国际上信誉良好的再保险公司,以分散风险,增加偿付能力。国际分保市场的相关保险费率将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投标人的报价。因此,不考虑国际分保的过低报价对被保险人和工程未必是一件好事。
3.2 承保经验承保经验主要考虑投标人是否有过承保类似工程的经验,以及承保过程中有哪些经验和教训。经验不同的保险公司提供的风险管理措施和保险服务是有相当差距的。
3.3 偿付能力考察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主要比较两个指标:
(1)绝对偿付能力指标
绝对偿付能力的大小体现为公司偿付准备金的多少,它与偿付能力成正比。偿付准备金=实际资产-实际负债=资本金+总准备金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监管机构或资质得到被保险人认可的会计或审计单位出具的资本金和总准备金的数据。
(2)相对偿付能力指标
相对偿付能力指标一般用偿付准备金与保费收入的比值衡量。同样,招标文件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监管机构或资质得到被保险人认可的会计或审计单位出具的偿付准备金和保费收入的数据。
此外,这两个指标应指公司的财产险部分。
3.4 保险责任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界定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范围,被保险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并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给予响应。保险责任条款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利润损失险等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主保险条款。
(2)扩展责任条款。目前国内保险公司采用的扩展责任条款一般也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的标准保险条款。
(3)特别约定。特别约定主要包括被保险人认为由工程的特点和风险的特殊性决定的必需的,并且标准主保险条款和扩展责任条款没有涵盖的保险责任,以及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一些特殊的保险责任。
由于被保险人确定保险责任条款未必能确实反映工程风险的特点及保险市场的实际状况,所以并不一定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完全响应。可采取分类的方法,将一部分条款作为基本条款,要求投标人必须给予响应,否则将视为“废标”;另外一部分条款作为辅助条款,投标人可作选择性响应,但应明确投标人的响应程度将作为评标的依据。
3.5 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理想的保险公司在承保之前应对项目的风险状况有足够的认识和了解,它除了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能为项目提供充分的财务保障,还应具备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可以协助被保险人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进行项目的风险管理,完善防灾防损措施。可以通过投标人提交的风险评估及风险管理的合理化建议来考察投标人的技术、管理实力和经验。但考虑到投标人可能会委托第三方来起草这些文件,所以此部分评标的分值分配不宜太高。
3.6 服务承诺
被保险人购买保险除了获得保障之外,还应获得完善的保险服务。因此,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所提供保险服务的内容,而且应说明一旦中标,该部分内容经被保险人审查后将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服务承诺中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拟投入的管理、技术力量;(2)理赔工作制度;(3)防灾、防损工作制度;(4)保险支持、咨询等。
3.7 优惠条件
投标人提供的优惠条件一般包括:(1)增加招标文件规定之外的保险责任和保障范围;(2)设立小额赔偿基金,委托被保险人管理这部分资金以方便小金额赔案的迅速理赔; (3)免费的专家咨询、培训。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保险市场目前还存在一些不规范的业务操作,有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可能会许诺一些保监会明令禁止的优惠,如无赔退款等。在评标过程中应将这些不规范的因素排除在外,以免影响评标的公平、公正。
4、建议的评标分值分配如果评标采用百分制打分,建议的评标分值分配如下:(1)保险费报价 20分(2)承保经验8分(3)偿付能力8分(4)风险评估报告及合理化建议12分(5)实质性响应0~30分;承保明细表0~10分;保险责任条款0~10分;扩展责任条款及特别约定0~10分(6)保险服务承诺 15分;人员组成3分;工作制度7分; 其他5分(7)优惠条件7分。
5、充分发挥保险经纪人在招投标中的作用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一对利益的对立统一体,但他们在保险这一商业关系中是不平等的,因为保险人拥有大量的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招投标及合同谈判经验,而被保险人往往很少有保险专业人员,显然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而保险经济人作为第三方及保险方面的专家和咨询顾问,可受被保险人委托为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化的保险服务,包括编制招标文件、清标、评标、参与合同谈判等许多内容,有利于以合理的条件获得最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