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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拆迁违反哪些法律

发布时间:2017-05-19
现实生活中,大家见到过好多非法拆迁的例子。那这些非法拆迁违反哪些法律呢?相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非法拆迁违反哪些法律的具体内容以供参考。
《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其他国家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规定。
按照《立法法》第8条规定,涉及对民事基本权利及财产权利的调整只能由基本法律调整。而根据《宪法》第62条规定,基本法律的制定主体只能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下位立法中有关强制拆迁的规定不仅是调整了公民的财产权利,业已涉及到对公民最基本民事权利即财产权利的生杀与夺问题。这是立法权的严重越位,甚至是滥用。
拆迁当事人双方均属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的法律地位平等。拆迁与否及拆迁协议的订立纯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那些关于拆迁纠纷须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执行的规定除了严重违反《宪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这些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应是无效的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6条对强迫交易属犯罪之举的法律界定是非常清楚的,构成此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买卖与否、买卖时间、价款、买受及卖予对象这些交易的确立因素都是被强迫接受的。强制拆迁关系中,以行政强制力迫使房屋所有权人将自己的财产以其不能接受的时间、价款卖给开发商,是赤裸裸的强迫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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