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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发布时间:2018-09-13

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体系是需要认真了解的,体系的建立是为了更好的行业发展,尤其是法律体系,避免犯罪造成深远影响。鲁班乐标小编就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和大家说明一下。

一、法的形式

(一)宪法:全国人大

(二)法律:全国人大(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般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特征:“法”)

(三)行政法规:国务院;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特征:“条例”)

(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

(特征:“地名+条例”)

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与其4个上位法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时,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规章相抵触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大会主席团发布公告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会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经批准后,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分别由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五)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后,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特征:“规定”、“办法”、“实施细则”)。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行政法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利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

(六)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由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特征:“地名+规定”、“地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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