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为落实“扎实有效放宽行业准入”及“按照保障安全、方便合理的原则,修订完善养老设施相关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等工作任务,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GB50867-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修订。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内容,本次修改并未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原内容进行修改。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二是针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安全疏散与避难;消防设施等的设置等内容,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进行了完善。
附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
(1∽12章及附录A、B、C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适用于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和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以下统称为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注: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13.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3.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宜独立建造,与其他建筑贴邻组合建造时,应符合独立建造的要求。
13.1.4 在医疗建筑中设置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木结构建筑和其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构件耐火极限,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11章和第5.1节的规定。其中,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耐火极限不限。
13.2.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围护结构采用夹芯板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构件的耐火极限仍应符合木结构或其他相应耐火等级建筑的要求。
13.2.3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应大于32m。三级耐火等级或木结构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不应大于2层。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2 宜贴邻组合建造;上、下组合建造时,应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3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位置的高度应符合本章第13.2.3条的规定。
13.2.5 除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外,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独立建造时,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
2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中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采用不燃性保温材料;非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仍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当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也可按本规范第6.7节的规定确定。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的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医疗保健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不应设置四层及四层以上。
13.3.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执行本规范第5.3.1条和第11.0.3条表中的规定,不应按照表注的规定增加。
13.3.3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1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部位之间;
2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与管理服务用房之间;
3 避难间与其他部位之间。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每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单元。每个防火单元的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1000m2;
2 对于木结构建筑和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不应大于600m2。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并应根据楼层上的使用人数和疏散距离经核算后分散布置。
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13.4.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室内疏散楼梯间应通至平屋面。
13.4.4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供老年人照料设施使用的疏散楼梯间和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疏散楼梯间,其顶部应设置可开启面积不小于1.0m2,且在火灾时可自动和手动开启的排烟窗。
13.4.5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18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或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根据其设置位置的高度按照本规定第13.4.5条的要求确定。
13.4.7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的规定;
表13.4.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应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大于4层、建筑高度小于24m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距离楼梯间不大于10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4.7规定的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多功能厅、餐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13.4.8 每层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均应在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设置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连通的室外平台等可用作避难场所。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房间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2 从避难间应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
3 宜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4 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
5 应采取防烟措施,并宜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外窗。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3.4.9 建筑内的普通电梯和医用电梯应设置电梯厅,电梯厅与室内相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层及2层以上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1台电梯符合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消防电梯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净宽度不应小于2.4m。
13.4.10 建筑内设置的电动感应门、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断电或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的防火门,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常开式防火门。
13.4.11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的床位应采用轮式护理床。
13.4.1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h。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的地面最低应急照度值不应低于30.0lx;其他区域,不应低于10.0lx。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设置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其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在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增设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
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13.5.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3.5.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且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当总建筑面积小于500m2时,可采用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13.5.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5.5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每间均应设置可供破拆的外窗,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短边不应小于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0m。
13.5.6 供介助和介护老年人使用且层数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附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条文说明》
(1∽12章条文说明同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13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
13.1 一般规定
13.1.1 本章中规定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是指专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服务的公共建筑(场所),包括老年养护院、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等老年人全日制照料设施,以及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养老机构的日间照料部等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等。
13.1.3 老年人的行为能力均较弱,疏散时需要其他人协助,与其他功能的场所混合建造时,不利于火灾时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因此,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的情况下,要独立建造,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
13.1.4 医疗建筑是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与护理,承担公共卫生的预防与保健,从事医学教学与科学研究的建筑设施以及其辅助用房的总称。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医疗建筑中时,有关楼层设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避难设施、消防设施、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均要满足本规范对于医疗建筑的规定。
13.2 建筑的耐火等级、高度和层数
13.2.1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具有较高的耐火等级,以利人员安全。这些建筑原则上要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但我国地域广大,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以及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的此类建筑,允许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3.2.2 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考虑到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使用人员的特点,需严格限制夹芯板芯材的燃烧性能,其非承重外墙、屋面板等围护结构,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13.2.3 根据各类统计数据,火灾中伤亡的大部分人员是既不能对火灾作出及时反应,也不能迅速撤离火场的老年人和儿童。考虑到担架、轮椅及行动不便的老人疏散需要,对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高度和层数作了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32m,主要是考虑的该类建筑人员安全疏散及消防救援的需要。
13.2.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有条件时要尽量独立建造,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不能与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厂房、仓库及存放、经营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的场所组合建造。
火灾通常都是从下往上蔓延,对于上、下竖向组合建造的形式,当建筑物下部着火时,火焰易于蔓延到上层部分,因此上下组合建造时,老年人照料设施要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对于贴邻的水平组合建造的形式,要采取相应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场所分隔开,以防止火势从建筑物的一侧蔓延至另一侧。
13.2.5 A级材料属于不燃材料,火灾危险性低,不会导致火焰蔓延。因此,在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中,要选用A级保温材料。
本条所规定的保温结构一体化的保温系统是指保温层处于结构构件内部,与保温层两侧的墙体和结构受力体系共同作为建筑外墙使用,但要求保温层与两侧的墙体及结构受力体系之间不存在空隙或空腔。该类保温体系的墙体同时兼有墙体保温和建筑外墙体的功能,作为一个整体其耐火极限要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1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隔
13.3.1 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主要包括休息室、阅览室、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教室、作业室、餐厅、多功能厅等。建筑面积大于200m2且使用人数大于30人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要设置在一、二、三层,以便于火灾时人员快速疏散。
13.3.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主要为对该类建筑提供较好的主动防火保护,不作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以增加的条件,以便将火灾控制在相应的分区面积范围内。
13.3.3 老年人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在其他建筑内时,要与其他部位分隔,以降低相邻场所火灾对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影响。
13.3.4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或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在按照规范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后,每个防火分区还需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作进一步的防火分隔,以便将火灾控制在更小的防火单元内,并有效地降低烟气的危害,为人员疏散与灭火救援提供更好的条件。
13.4 安全疏散与避难
13.4.1~13.4.2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均匀分散布置在平面上的不同方位,使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可供选择和疏散。同时确保每个防火单元的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少于1个。
13.4.3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有利于老年人的安全疏散。
13.4.4 在疏散楼梯间的顶部设置可开启天窗,使楼梯间具有较好的顶部通风条件,有利于提高楼梯间的安全性。该天窗要具有自动和手动开启功能。英国《建筑条例》配套的标准《消防安全批准文件B》也有类似的规定。
13.4.5 在我国华东、华南和西南部分地区,因气候条件适宜,建筑常设置敞开式的外廊,由于具有较好的防止烟气进入的条件,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相连通的楼梯间,可以不设置封闭楼梯间。
13.4.6 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老年人照料设施,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更加困难,要进一步提高疏散的可靠性,避免与其他楼层和场所的疏散人员混合。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尽量独立设置,不能完全独立设置时,也至少要保证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间),仅供该场所使用,不与其他用途的场所或楼层共用。
13.4.7 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该要求适用于层数为2层~4层的多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此外,这些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在首层通向室外出口时所经过的空间为门厅、大堂等火灾危险性低的空间或疏散走道,不能是有明确使用用途且危险性较高的空间或场所。其中,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小于1.00h。
13.4.8 本条规定是为了满足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中难以在火灾时及时疏散的老年人避难需要和保证其避难安全。本条规定,充分考虑了我国老年人的实际情况,有关要求参考规范对医疗建筑避难间设置的规定。
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要能直接进入疏散楼梯间或楼梯间的前室。避难间净宽度的要求,在于方便救援中移动担架(床)等。
13.4.9 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特别是救援的需要。
消防电梯前室的要求是为满足一个消防战斗班配备装备后使用电梯的需要所作的规定,同时需考虑了老年人的救援需要。
13.4.10 建筑一些通常不使用或很少使用的门,可能需要处于锁闭状态,设计时均需要采取措施使其从内部方便打开,如电动感应门及其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均要设计成一旦断电,即能自动开启或手动开启。
在火灾时,建筑内可供人员安全进入楼梯间的时间比较短,一般为几分钟。而疏散走道是人员在楼层疏散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且也是人员汇集的场所,要尽量使人员的疏散行动通畅不受阻。因此,在疏散走道上不能设置卷帘、门等其他设施,但在防火分区处设置的防火门及其他人员经常通行处设置的防火门,采用常开的方式以满足人员日常使用的需要,火灾时要自动关闭以起到阻火挡烟的作用。
13.4.11 介助和介护老年人行动能力弱,采用轮式护理床,有利于火灾时的疏散和救援。
13.4.12 本条规定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持续供电时间及照度要求。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间均为疏散过程中的重要过渡区或室内的安全区,适当提高疏散应急照明的照度值,可以大大提高人员的疏散速度和安全疏散条件,有效减少人员伤亡。因此,有条件的,要尽量增加照明的照度,从而提高疏散的安全性。
13.5 消防设施等的设置
13.5.1 消防软管卷盘是控制建筑物内固体可燃物初起火的有效器材,用水量小、配备方便。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消防软管卷盘,以便于建筑内的人员扑灭初起火时使用。
13.5.2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消防意识的不断加强,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使用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其使用范围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增加。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以有效降低该类场所的火灾危害。考虑到有些场所是由其它用途的建筑改造或扩建而成,原建筑大多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若按标准配置追加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较为困难。因此,当规模较小,总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可采用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与标准配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比,具有结构简单、安装方便和维护管理容易等优点,但同时存在供水可靠度低等缺点。
13.5.3 独立式烟感探测器适用于受条件限制难以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如规模较小的建筑或既有建筑改造等。独立式烟感探测器可通过电池或者生活用电直接供电,安装使用方便,能够探测火灾时产生的烟雾,及时发出报警,可以实现独立探测、独立报警。
13.5.4 电气过载、短路等一直是我国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电气火灾隐患形成和存留时间长,且不易发现,一旦引发火灾往往造成很大损失。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我国的电气火灾大部分是由电气线路直接或间接引起的。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如剩余电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一般由电流互感器、漏电探测器、漏电报警器组成,该系统能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发现电气火灾隐患,及时报警以消除这些隐患。
13.5.5 在建筑的外墙设置可供专业消防人员使用的入口,对于方便消防员灭火救援十分必要。老设施建筑中的生活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设置的救援窗口还要结合避难间以及救援场地的设置情况,在外墙上选择合适的位置。
救援口大小是满足一个消防员背负基本救援装备进入建筑的基本尺寸同时考虑的人员救援的需要。为方便实际使用,不仅该开口的大小要在本条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增大,而且其位置、标识设置也要便于消防员快速识别和利用。
13.5.6 考虑到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的自身条件,供该类人员使用的超过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要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以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降低火灾产生的烟气对介助和介护老年人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