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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1-21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及为公司服务的各服务单位。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运营期间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

在公司管辖区域外进行由公司组织的挖掘作业,除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外,还须按照本办法要求执行,如与作业区域所在方要求发生矛盾,由双方协商制定新的管理要求。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工程部负责挖掘作业的组织与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挖掘机具进厂的审批,组织挖掘机具证照等资质和设备状态、安全状况检查,审核挖掘机具操作人员资质,审批挖掘作业方案,督促作业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对公司相关单位履行职责情况及作业单位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制定、维护和管理本办法。

第七条 属地单位根据本办法向作业单位进行作业内容、作业环境、相关图纸(如隐蔽工程平面图)和相关注意事项的安全交底,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审核作业安全方案,批准挖掘作业许可申请。

第八条 挖掘作业单位依据本办法的管理要求,编制作业安全方案,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施工中对人员、设备与环境进行保护,保证作业人员和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九条 作业申请人(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与安全交底;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十条 技术负责人(作业单位)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并组织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二条 作业批准人(属地单位)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三章 挖掘作业前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 确认地下隐蔽物

挖掘作业前,一般由属地单位负责确认作业区域内是否存在地下隐蔽物。如果属地单位无法确认,或作业区域的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大,挖掘作业前,由工程部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共同确认地下隐蔽物,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对于已经确认的地下隐蔽物,明确其性质、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并由属地单位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第十四条 风险评估

属地单位组织各类地下隐蔽设施主管单位、受挖掘作业影响的相关单位、作业单位共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确定存在的风险、可能的危害程度及具体安全防护措施与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现场确认与标注

属地单位组织作业单位、受挖掘作业影响的相关单位到作业现场,确认作业区域,再次交流沟通挖掘任务与内容。作业单位依据属地单位提供的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在作业现场的地面上标注作业范围、地下隐蔽物的位置与走向。

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审核与审批

作业单位指定具有挖掘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作业技术负责人,负责编制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编制时要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地下隐蔽物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架空的公用设施;

(六)土质类型;

(七)地表水和地下水;

(八)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属地单位主管副部长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对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共同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属地单位上报工程部,由工程部部长或业务主管副部长审批。审核与审批时,审核人、审批人要在施工安全方案上签字确认。

审批后的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要对当班班长进行交底,并由当班班长在工作方案上签字确认。

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施工安全方案有偏差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属地单位收回并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再次开始作业前,重新编制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并审核、审批,重新申请新的《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十七条 安全交底

风险评估结果与已审批的挖掘作业施工安全方案由作业单位、属地单位及相关方分别向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及相关方人员等进行充分交底。交底时,可采取开会、培训或工具箱会议(ToolBoxTalking)等方式进行。交底要有书面交底记录。

第四章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作业单位挖掘机具及其操作人员进厂前,由工程部组织对挖掘机具证照等资质、设备状态、安全状况及挖掘机具操作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公司机动车辆入厂及人员入厂要求,办理车辆入厂证、人员入厂证。

第十九条 挖掘机具进入生产区域、生产辅助区域或与生产环境相关区域进行作业时,由于该类区域内可能存有易燃易爆气体,进入前要进行气体检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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