桥涵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纳入了近几年来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2.规定了建设各方管理层、技术层和作业层的详细工作内容及具体操作要求。
3.明确了施工现场危险源和危害因素辨识与管理、风险管理、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等方面的内容。
4.提出了施工安全管理检查表、施工安全技术检查表及施工安全作业检查表,促进安全管理标准化。
5.采用了作业层易于理解和接受的直观简图,细化和有效落实安全操作要求。
6.强调了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明确了施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时间。
7.增加了施工便桥、运梁便道、栈桥、水上施工、潜水作业等的内容。
8.对基础施工强调了地下管线和地下构筑物调查、基坑变形监测、防护措施等。
9.对墩台施工强调了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的受力检算及其自身的可靠连接等。
10.补充了预制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梁制造、运输、架设的内容。
11.纳入了各类不同方法现浇施工预应力混凝土简支箱的内容。
12.完善了连续梁、连续刚构、斜腿刚构、钢梁及新型结构拱桥等的内容。
13.增加了营业线桥涵施工的有关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
一、基本规定
1铁路工程施工应严格按设计文件进行,全面贯彻设计意图,达到设计要求的安全使用功能,保障铁路运营安全。
2参建各方应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建设各方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程的规定,经培训合格方准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保障措施。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规定经审批后实施。
5建设各方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对重大危险源应编制应急预案,成立应急组织,配备应急物资,并按规定组织培训和演练。
6施工过程中应及时掌握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相关信息,做好防范和应急工作。
7营业线施工及有可能影响营业线运行安全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及铁路有关安全生产及施工安全的规定。
8作业班组负责人在每天开工前,应进行班前安全讲话,向作业人员强调安全注意事项。
9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二、基 础
一般规定
1双壁钢围堰、深基坑、挖孔桩(挖井)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基础工程开工前,必须调查探明作业区内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及地面以上通讯、电力线路等,有碍施工时,应先进行加固防护或改移。
3机械设备等在施工前应经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基坑、挖井、泥浆池、钻孔桩、浇筑后的钻孔桩四周必须设置护栏及明显的警示标志,夜间应悬挂示警红灯,非工作人员不得入内。钻、挖孔桩停止施工时,孔口应加盖防护。
5基坑及围堰施工,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机械设备能力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支护方案。
6深水钢围堰、水上作业平台施工,当遇到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7桥涵地基处理应符合《铁路路基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432-2009有关规定的要求。
8桥涵基础施工中的起重吊装、施工用电、现场防火、危险物品管理、季节性施工、钢筋、模板和混凝土施工等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10301-2009的相关规定。
钢板桩围堰
1水中插打钢板桩,必须有安全可靠的打桩船或工作平台,四周设安全防护。
2吊桩时吊点位置不得低于桩顶以下1/3桩长处。
3钢板桩组拼插打,应沿桩长设置横向夹板,确保组拼钢板桩刚度,夹板间距视具体情况确定;严禁将吊具拴在钢板桩夹具上或捆在钢板桩上进行吊装。
4钢板桩吊环的直径和焊接长度应通过计算确定。施工时必须确保吊环的焊接质量,并必须进行试吊方可正式起吊。
5起吊钢板桩时,应拴好溜绳;吊起钢板桩未就位前,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6桩帽(垫)与钢板桩连接牢固,初始阶段应轻打贯入,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7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放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
8拔桩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拔桩前应向围堰内灌水,使围堰内外水位基本相等;从下游开始,向上游依次进行。
(2)拔桩设备应有超载限制器,严禁超载硬拔。
(3)钢板桩顶层围檩不得一次性预先拆除,应拆除一组拔一组。
(4)拔桩前应拴好溜绳,拔桩作业,机械作业范围及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双壁钢围堰
1双壁钢围堰应进行专门设计,围堰的尺寸、强度、刚度及结构稳定性、锚碇方法等应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
2在壁板或隔板内焊接钢围堰时,应采用机械通风,舱内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5℃,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的浓度含量不得超过1.0%。
3在浮船或浮箱上组装钢围堰时,四周应设置缆风绳,并下锚固定,在锚碇线路上应设浮标。船锚在施放时,位置应准确,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锚时锚链(绳)缠绕或刮伤人。浮船及浮箱上,应备有足够数量的救生及防火设备。
4当双壁钢围堰使用两台以上吊车或吊船起吊时,其吊点、吊具及围堰加固应进行设计。应先试吊,起吊时应设专人统一指挥。
5双壁钢围堰在浮运前应对定位船、导向船上的马口、系缆桩、复式滑车组、绞车、固定座、钢丝绳、连接设备、起吊塔架、水上供电、通讯以及导向船压舱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双壁钢围堰浮运过程中,应有救生船并配备救生、消防及通讯设施设备;围堰到位下锚时,应防止锚链(绳)缠绕或刮伤人。围堰着床前,应根据水位的涨落情况,随时调整锚缆的受力状态。锚碇系统应派专人负责检查。
7双壁钢围堰接高下沉加载时,应对称均匀加载,采取缆风绳加固等措施,防止围堰倾斜。围堰顶应高出施工期间可能出现的最高水位,有涨潮或风浪时应适当加高。
8双壁钢围堰内取土下沉时,抓泥斗不得碰撞钢围堰侧壁。钢围堰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往来船舶、飘流物等碰撞导向船、浮标和锚索等。
9水下切割拆除双壁钢围堰时,应符合本规程第2.10节的有关规定。当围堰切割成上、下两节时,在连接构件处,应装倒插连接装置,并加设支撑。在吊卸时,起吊绳不得反弹。
明挖基础
深基坑施工应对支护结构的位移和应力、邻近建筑物的沉降与位移、地下水位变化、基底隆起等项目开展系统的监测,及时进行分析并采取可靠措施,预防基坑安全事故的发生。
(Ⅰ)放坡开挖
1基坑开挖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基坑顶面四周应开挖排水沟,防止地表水流入基坑。
3开挖基坑应视地质和水文情况、基坑深度按规定坡度分层进行。严禁采用局部开挖深坑,从底层向四周掏土的方法施工。
4基坑顶有动载时,坑口边缘与动载间的安全距离应根据基坑深度、坡度、地质和水文条件及动载大小等情况确定,且均不应小于1.0m。弃土堆坡脚与坑口边缘的距离不得影响基坑边坡的稳定。
5在土石松动地层或在粉、细砂层中开挖基坑时,应先做好安全防护设施;软基开挖必须进行支护。当基坑开挖需要爆破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