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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

发布时间:2017-12-25
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对工程造价进行有效控制,是确保施工方和业主双方利益的重要手段。近几年,随着人们对工程造价控制研究的深入,我国的建筑企业在工程造价控制取得了巨大进步,但同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在招标过程中较为明显,这不仅对工程的整体成本造成了影响,同时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1招投标阶段造价控制的重要性


招投标阶段采取合理的措施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可对工程后期的建设会产生长远性的影响。第一,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需要对投标其企业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核,尤其是一些规模较大的建筑工程,必须要确保中标企业的资质,企业需要具有较高的施工水平和管理水平,并且要在业界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从而确保工程能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下在工期内完成施工。第二,投标管理水平主要通过工程的施工方法、工艺流程、质量体系等内容体现,同时也是安全施工与造价控制的基础。第三,投标人员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施工方案,以及竞争对手在投标中的报价而完成投标报价的编制工作,投标报价会受到许多因素影响,这将会给投标企业带来一定风险,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加强评审工作,尽量降低不合理投标情况的发生,并对造价进行适当调整,确保报价的合理性。


2影响投标报价的主要因素


2.1 编制标书。编制标书中需要做好商务和技术两个方面的准备工作,这主要因为标书的合理性和质量都会对投标企业是否中标造成影响,投标报价占据了十分重要的位置。一般来说,多数的开发企业更加注重经济效益,但投资主体在问题的考虑上会站在不同的角度,因为所占的角度不同,所以在对标书的评判上也会有所差别,为了确保标书的合理性,在标书评判中应当可观、理性,不能盲目,避免标书的编制存在问题,对企业的中标造成影响。


2.2 竞争情况以及业主的倾向。竞争对手越多,表明竞争越惨烈,竞争对手和业主之间有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就是业主的倾向,业主的倾向指定是,业主对承包商的认可程度,企业本身对工程质量、价格、周期重视程度,此外还应当看业主对外地和当地的承包商是否存在“保护”现象,投标过程中,需要对影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投标价格的科学合理,最大限度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3 品牌效应。业主在选择承包商时,如果出了企业信誉其它条件都相同的多个企业,业主经常会选择信誉良好、财务状况好的企业,同时企业还应当具有一定抵抗风险的能力。招标环节中,企业内部因素都会对企业的中标概率造成影响,因此在对项目投标时,要依据企业自身情况选择最佳的方式,从而提高企业在投标过程中的中标几率。


3 确定建筑施工合同


工程投标阶段,最终需要通过合同的方式确定施工造价。因此,本文针对施工合同的确定进行重点介绍。建筑施工承包合同在价格确定上可以分为以下三种。分别是:总价、单价、成本加酬金三种合同。


3.1 工程总价合同。所谓总价合同就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固定的金额”,也就是总价。一般来来说,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工程量都是固定的,指的是依据咨询单位或业主所设计的图纸和规范依据相应的工期完成相应的工程量,承包方则需要依据每一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计算,然后将分项工程量和工程单件相乘,最终获取工程总价,最终将不同的工程总价相加,则获得最终的总价合同。对于总价和同,可以依据其是否允许调直,而划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3.1.1 可调值总结合同,通常情况下这种图纸以相应的规定、图纸、规范作为基础,但在对造价总价的计算上需要依据投标时期的物价标准进行,采取该方式计算的价格相对来说固定。执行合同时,如果因为通货膨胀,导致工程建设中使用材料的价格上涨,当价格的上涨达到一定限额时,需要对合同总价进行调值。在合同中需要有明确的条款对合同的可调值范围进行限制,调值工作则需要依据这些条款进行。可调值合同与不可调值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这种合同对合同实施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风险进行了分摊,发包商在合同执行过程需要承担通货膨胀所带来的风险,承包商则只需要承担工程量、工期、成本等风险。


3.1.2 不可调值合同,这种合同的计算基础与可调值合同相同,区别在于,采用此种合同,发包方和承包方两者应当通过协商的方式给承包项目固定一个总价,该价格已经确定,不能变动。如果签订了这种合同,合同总价只有在工程范围和工程设计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合同总价才能发生相应的变化,除此之外,合同总价不能因为任何原因发生变动。不可调值合同对于承包商来说需要承担更多的风险。例如,天气恶劣、地质条件差、通货膨胀导致物价上涨等,这些因素都会导致合同价格偏高,因此,此类型的合同一般只适用于短期项目中。


3.2 工程单价合同。工程单价合同也可以分为以下两种类型。


3.2.1 估算工程量单价,这种合同更主要以工程量单价表和工程量表作为主要依据完成对合同价格的计算。使用该合同时,实际所完成的工程量与估算的工程量不能存在本质变更。这主要是因为,承包方所提出的单价是以工程量为基准的,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实际工程量与估算值之间存在较大差别,将会对工程成本造成影响。但实际工程施工中,工程发生多大变更才算实质变更,界限十分模糊,这也是此类型合同的一个致命的缺点。一些单价合同规定,如果实际工程与报价合同之间的工程量的差值超过了15%,则允许承包方对合同单价进行相应的调整,也有部分单价合同允许材料价格在发生巨大变化后,承包方对单价进行调整。


3.2.2 纯单价合同,采用纯单价合同,发包方指向承包方给出发包工程的范围以及部分分项工程,不会对工程量做出任何规定。作为投标方,在投标过程中只需要针对发包商所给出的工程项进行报价,工程量则需要依据实际施工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纯单价合同,主要适合工程量不明确、缺少施工图纸,工程紧迫的项目。


3.3 成本加酬金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适用经济技术指标以及工程内容并不明确的工程,在种情况工程的在投标报价过程中缺少相应的依据,发包商因为时间原因急迫,将工程发包出去,或者发包者与承包商两者之间高度信任,或者承包上在行业中具有到一定的地位和很好的口碑,承包方在一些特殊行业中具有丰富的工程经验以及先进的施工技术。成本加酬金合同,通常情况下,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奖金合同,成本架固定酬金合同中,三种合同中的后两种更加有利于施工过程中对工程的造价进行控制,因此在项目承包过程中经常被应用。


4结语


经济的快速发展,促进了我国建筑行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建筑市场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建筑企业在提高自身的竞争力上,不仅要提高建筑质量,而且要加强对工程的总价控制。目前,我国多数建筑企业在造价控制上,更多的将精力投入到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而忽略了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的重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工程造价控制造成不良影响,制约了建筑企业的发展。建筑企业要想获取长远的发展,就必须要加强在招投标过程中的造价控制,通过有效的招投标监理、图纸会审、投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对工程招投标造价进行合理控制,提高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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