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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

发布时间:2017-06-07
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是每个节能建筑工程绕不过的环节,而全国每个省市办理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又是有所不同的。其中,武汉市是怎样进行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凡申请办理备案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应符合《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备案条件》
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的生产企业及在汉经销、代理企业或在汉办事处(分公司)应向武汉市建筑节能办公室、武汉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提出备案申请,并填写《武汉建筑节能材料和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
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应根据备案条件对备案申报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资料审核符合备案条件后,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在7个工作日内派员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对企业产品进行出厂抽样检测;
检测合格,按程序予以备案,并发放《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经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审查取得《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和列入《湖北省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目录》的产品和技术填写《武汉市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备案申报表》办理备案,发放《备案证》;
备案企业每半年应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报送一次产销统计报表。
每年进行一次年审,于期满前1个月提交备案年审资料,经复审和产品出厂抽样检测合格后办理备案年审。
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其质量应当接受市(区)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限期三个月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的,取消备案资格。
提供虚假质量检测报告、涂改、转让、出借《备案证》或制作虚假《备案证》者,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示。
已备案的生产企业,其规模、场所、品种、工艺及主要设备变更时,应提交相关资料重新备案。企业法人、经营者发生变更或终止经营时,应当及时向市建筑节能与墙改办办理变更登记或办理注销手续。
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在确定使用建筑节能材料、新型墙体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和技术时应查验《备案证》;在新型墙体材料验收、建筑节能专项工程备案、建筑工程竣工备案时应查验《备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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