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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违法建设程序

发布时间:2017-05-17
违法建设,是指在规划控制区范围内,未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违反建设审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规定取得有关建设许可证的建设行为。那拆除违法建设程序有哪些呢?以下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拆除违法建设程序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1、各区人民政府按照阶段目标,组织有关单位对违法建设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确定违法建设当事人,收集和保存证据;


2、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限期拆除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


3、违法建设当事人未按限期拆除的,向违法建设当事人送达区政府“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在拆除现场张贴“通告”,决定书和通告应在强拆日期的3—7日前,予以送达和张贴;


4、送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时,当事人拒签或当事人无法确定时,可采用留置或现场张贴的形式予以送达;


5、强制拆除时,应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工作人员到拆除现场;


6、强制拆除过程中,对被执行者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登记,制作物品清单。清单连同被执行人的财物一并当场交付被执行人;不能当场交付的,可通知被执行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因拒绝接受而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


7、强制拆除时,执法人员应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以上就是鲁班乐标对“拆除违法建设程序”内容的介绍。更多关于建筑方面的知识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可以登入鲁班乐标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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