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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管探讨

发布时间:2018-12-11
随着我国GDP不断增长,能源消费占世界的比例也越来越大,现如今我国已成为世界能源消费大国。在当今能源紧缺的紧张时刻,做好节约能源的工作显得日益重要。国务院把节能减排列为国计民生政策,建设部出台了多份节能规章文件,随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发布实施,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有了指导性的规范,但近几年来,笔者还是发现节能工程现场施工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何保证节能政策和措施有效地实施,确保控制能耗,成为监督站工作的重要目标。本文就现阶段泉州地区节能工程质量监管进行探讨。


1监督站是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规定:“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1]由此可看出,监督站在节能质量监管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家政策是否能得到实施,节能目标是否能按要求达到,都是相关监督站的责任。监督站应该积极探索如何加强监管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建立以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为结构的质量监督体系,围绕工程项目,实施多层次、全方位,深入有效地监管节能工程质量,有效地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从整体上看,建筑节能监督工作是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是否形成为界线,分为施工前、施工中和竣工后的质量监督管理三个阶段。从细节上,监督站应该从全过程的介入,通过监督方式的完善,达到过程控制的目标。要从源头开始,从中间深入,从验收把关来全面有效地控制节能工程质量。


2施工前的节能工程质量监督


2.1对工程建设单位的监督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投资者和组织者,是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负责着工程发包、材料选用、造价控制、设计选型。事实证明,建设单位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忽视,对节能政策的漠视,对政府监管的逃避,都是影响节能工程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建设单位建设行为的监管,在节能工程质量监管中,处于首要地位。按照《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建质[2006]192号)规定,首先应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方案评选时是否将建筑节能要求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节能项目应该事先考虑完备,不得为了申办基建手续而应付式设计,待手续办理完成后,再来修改节能设计方案。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当建筑设计确因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时,涉及建筑节能的项目,必须将修改后的设计文件再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才能执行施工。其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降低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建筑节能性能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制品、采暖空调系统、照明设备等。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有关建筑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其符合建筑节能指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建设单位是否明示或暗示其他参建单位降低标准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难以从形式上把握,只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对各类材料做好检测工作,严格控制节能施工工艺,并完善违规处罚手段,才能杜绝建设单位逃避监管的行为。


2.2对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行为的监管


监督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是否提供建筑节能专篇,设计图纸审查是否通过节能专项审查;节能工程使用材料是否为本地常用,工艺是否已经成熟;设计单位是否屈从于建设单位的压力,降低节能工程的设计标准等。在节能工程分部验收后设计单位是否及时出具节能分部的质量验收合格文件。监督施工单位编制的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经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监理单位总监审核并批准;专项施工技术方案是否体现对工程中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部位的质量控制和加强措施;进场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是否报送监理单位审查,是否合格后才使用等。监督监理单位的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是否有体现对建筑节能的监理方法和措施,是否对施工单位的节能专项施工技术方案进行审批等;监理单位是否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抽样见证送检,检测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施工中的节能工程质量监管


施工阶段是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也是监督重点。要按“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原则对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管。1)目前泉州地区施工、监理单位人员普遍对现行的建筑节能规范、规程掌握不全。在监督工作中,监督员应该有所侧重,多组织对节能工程的专项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按照规范规程及设计图纸施工,同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现行的建筑节能规范规程。2)施工过程中进场的节能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应与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相符。进场合格证、说明书、定型产品和成套技术的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见证取样送检或复检报告应完整、有效。其中应仔细核查监理单位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签认情况。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情况下,监督员应按一定比例抽取样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当前存在部分工程建筑节能材料送检数量不足的现象,如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第4.2.3规定墙体节能工程保温材料在单位工程建筑面积超过20000m2时应抽查6次,可实际施工中往往未能满足送检频率要求。另外,如屋面、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或是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的检测指标实际往往未能出具在同一份检测报告中,存在造假的可能,不能体现进场节能材料的真实指标是否能满足设计节能要求。因此,在监督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施工中进场的节能材料按频率送检并要求相关指标在同一检测报告中体现。3)监督施工过程中经常发现建设或施工单位擅自改变节能工程材料或设备。这就要求监督站必须熟悉图纸,并在节能施工前进行专项监督交底。对已发现涉及节能变更的情况,严格要求提供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报告并按规定办理设计变更手续。4)施工单位在进行节能项目施工前,应先施工节能样板,经过各参建单位一致检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大面积施工。5)重点监督节能工程易产生热桥和热工缺陷的特殊部位,应按照技术方案实施,细部等构造措施应按照工艺提供措施施工;监理单位应按照监理细则实施旁站监理以保证节能工程的质量。6)监督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完备,技术交底应齐全并签字确认,质量检查和控制制度应按要求制定,每个工序的自检、质检和交叉检查应具备并签字确认。监督监理单位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应及时旁站监理。监督施工单位在各个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中应提供隐蔽记录和相关的图像资料。7)在日常的工作中应将下列指标作为节能工程质量控制的重点:①外窗的气密性;②墙体保温层的厚度及细部构造;③屋面、外墙保温材料的的传热系数指标;④Low-E玻璃;⑤空调、通风、制冷、设备、照明设备、空调系统温度调控等。8)积极推广使用获得国家、省、市推荐或认定的建筑节能产品、技术、材料和设备。


4节能工程分部验收的监督


节能工程分部验收被提到了一个较高的高度,按《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规定,节能工程未验收的情况下,单位工程不予验收。这充分体现了国家政策对节能工程的重视。因此,结合深圳地处冬暖夏热地区,我们在节能工程分部验收时做到以下几点。1)围护结构的现场实体监督抽检。现在部分工程的墙体保温隔热层未能按规定施工,但资料上体现均满足要求。因此,在围护结构施工完成后,应对围护结构的外墙节能构造进行现场实体监督抽检,防止施工监理单位弄虚作假。条件具备时,也可直接对围护结构的传热系数进行检测。监督检测墙体保温材料的种类、厚度和构造做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2)监督采暖、通风与空调、配电与照明工程安装完成应进行系统节能性能的检测;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受季节影响而未能及时进行的节能性能检测项目,应在保修期内补做。现在工程普遍存在水电设备的调试无法在节能验收的时间节点前完成,设备调试环节滞后。因此,在监督工作中,在节能专项施工前的监督交底中应要求各参建单位认真编写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尤其是对水电设备购买、安装、调试环节应合理安排,以满足节能验收的条件。3)监督节能分布工程质量验收时,分项工程应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应完整,检测资料和报告应齐全有效。现阶段泉州地区工程的节能检测资料和报告很多均未能与实际施工同步进行,往往是为了节能专项验收才临时整理,节能相关图像资料也相对欠缺。因此,在监督过程中应把握“过程控制”的原则,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质保质控资料与节能施工现场同步,确保节能施工的有效性、真实性。


从我国现状尤其是南方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的发展情况来看,建筑节能工作虽处于稳步发展阶段,但仍存在很多问题。例如,节能标准执行监管不严格、节能材料进场复验数量不足、施工监理单位节能规范掌握不全,对节能工程不重视等问题。因此,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节能工程监督的力度,从施工前的基建手续开始抓起,对节能施工中的每一步工序都严加把控,严格把关节能竣工验收制度,这样才能有效地抓好节能工程质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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