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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的对比评定法

发布时间:2017-05-31
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是为更好地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结合广东省具体情况而制定。适用于夏热冬暖地区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其中,广东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实施细则对于建筑节能设计的对比评定法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广东省建筑节能设计的对比评定法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可采用“对比评定法”进行综合评定。综合评定的指标可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也可直接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指数。
2、当采用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标作为综合评定指标时,在相同的计算条件下,用相同的计算方法,所设计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不得超过参照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指标。
3、对节能设计进行综合评价的建筑,其天窗的遮阳系数和传热系数、屋顶的传热系数,以及热惰性指标小于2.5的墙体的传热系数仍应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4、天窗的面积不应超过屋顶面积的15%。
参照建筑应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参照建筑的建筑形状、大小和朝向均应与所设计建筑完全相同;
2 参照建筑各朝向和屋顶的开窗面积应与所设计建筑相同,但当所设计建筑某个朝向的窗(包括屋顶的天窗)面积超过本标准第4.0.4、4.0.5条的规定时,参照建筑该朝向(或屋顶)的窗面积应减小到符合本标准第4.0.4、4.0.5条的规定; 3 参照建筑外墙和屋顶的各项性能指标应为本标准第4.0.6和4.0.7条规定的限值。其中墙体、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率应取0.7;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大于2.5时,墙体传热系数应取1.5W/(m2·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1.0W/(m2·K),北区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取0.6;当所设计建筑的墙体热惰性指标小于2.5时,墙体传热系数应取0.7W/(m2·K),屋顶的传热系数应取0.5W/(m2·K),北区窗的综合遮阳系数应取0.6。
建筑节能设计综合评定指标的计算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计算温度:冬季16℃,夏季26℃;
2、室外计算气象参数采用当地典型气象年;
3、换气次数取1.0次/h;
4、空调额定能效比取2.7,采暖额定能效比取1.5;
5、室内不考虑照明得热和其它内部得热;
6、建筑面积按墙体轴线计算;计算体积时,墙仍按轴线计算,楼层高度按楼板面至楼板面计算;外表面积的计算按墙体轴线和楼层标高计算。
建筑的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采用动态逐时模拟的方法计算。空调采暖年耗电量应为计算所得到的单位建筑面积空调年耗电量与采暖年耗电量之和。南区内的建筑物可忽略采暖年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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