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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建企安全复工,最高补助10万元!

发布时间:2020-02-26来源:本站
摘要:近日,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成都市发改委

近日,成都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和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申报对象: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可独立申报

补助内容: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疫情防控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

文件原文:

关于对安全复工企业防疫体系建设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

给予补助的实施办法企业疫情防控体系是安全复工复产的必备条件,主要包括疫情防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疫情防控物资和人员的配备与使用两大部分。为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效应对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0条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发〔2020〕3号)文件要求,落实安全复工复产企业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政策,帮助企业减轻疫情防控体系建设中的物力投入负担,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对象

1.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统计关系在成都市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含未停工停产)的规模以上工业、资质内建筑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规模以上服务业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四上企业”),可独立申报

2.  工商注册、税务解缴关系在成都市66个产业功能区范围内,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在2020年2月17日及以前实现安全稳定复工复产的其他中小微独立法人企业,以所在的专业楼宇、标准厂房、孵化器、特色街区为单位,在自愿前提下组成联合申报体,委托物业管理方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包括建章立制、疫情防控物资采购、人员安排等),补助由物业管理方统一申报。

、补助内容

对上述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在疫情防控期间,基于安全复工复产需要开展疫情防控体系建设,其所购置体外测温设备、防护口罩、防护衣、消毒药剂四大类疫情防控物资所花费的费用,按照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财政补助。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通过其他方式支持企业安全复工疫情防控体系建设。

三、办理流程

1.  四上企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申报。经街道、乡镇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后上报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由区(市)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2.  产业功能区内中小微企业联合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注册地所在产业功能区管委会进行申报。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对企业复工复产情况进行确认后,上报各企业联合体所属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如产业功能区未成立管委会,则通过注册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申报和认定。行业主管部门汇总拟补助企业名单报区(市)县政府(管委会)认定,由区(市) 县财政支付补助资金。

3.  各区(市)县根据补助资金实际支出情况,区分行业,向对口的市级主管部门申报补助资金,市级主管部门在本部门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报材料

1.  安全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体系建设补助申请书,如为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可由受托物业管理方统一出具一份申请书(加盖所有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的公章),但需提供有效委托协议证明材料作为补充;

2.  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提供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  疫情防控体系建设所购买材料的发票凭证和支付凭证(发票凭证等时间从1月24日四川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时间开始至2月20日),以及用以接收补助的收款账号;

4.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小微企业联合申报,申报企业和受托物业均应出具承诺书);

5.  其他证明疫情防控体系建设真实性、证明稳定安全复工需增补的材料。申报材料务必真实充分反映相关情况,不得重复申报,若审核发现申报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的情况,将直接取消申报资格,并计入信用不良记录。

五、市级补助资金

市级财政按照各区(市)县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 资金来源为市级相关部门专项资金。

六、其他

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农业、工业、建筑业、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管理、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文化旅游等行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各区(市)县在2020年3月1日前确定并发布补助申报受理单位、联系方式、办理流程等具体信息,企业或企业申报联合体3月15日前,可将申报材料交至企业所在社区或产业功能区管委会。区(市)县财政应在3月底前完成对企业的补助。市级补助原则上在4月15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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