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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688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8-07-21来源:河北省住建厅-厅发文件
  • 名  称: 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688号建议的答复
  • 索 引 号: 000218069/2018-00763
  • 发布机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文  号:冀建建议字〔2018〕第61号
  • 主 题 词
  • 发布日期: 2018年07月21日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卢龙县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在建议中提出的对试点“在资金上予以倾斜、在政策上予以倾斜和加强政策指导”等,反映了试点城镇的诉求,契合新型城镇化发展理念,值得我们在工作中深入研究。 

  2016年,我厅与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要求组织开展了试点申报推荐,卢龙县等4个市县成功申报国家第三批试点卢龙县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以来,重点在完善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土地高效集约利用、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加快产城教融合发展、推进城乡生态文明建设、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增强城乡综合承载力、完善公共服务配套等9个方面积极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关于试点资金支持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明确:“补充耕地指标调剂收益由县级政府通过预算安排用于耕地保护、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占用耕地地区在支付补充耕地指标调剂费用基础上,通过实施产业转移、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等多种方式,对口扶持补充耕地地区,调动补充耕地地区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冀政发〔2016〕49号)提出,建立省、市财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统筹考虑县(市、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人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情况的因素实施奖补,有序推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要求各市政府要参照省级做法,在对下分配财力性转移支付时考虑为持有居住证人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增支因素,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各县(市、区)政府要统筹用好资金,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使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建议卢龙县充分利用国家和省现有政策,一是加大土地整治工作力度,尽可能多地补充耕地,通过耕地占补平衡政策,解决新型城镇化所需资金问题。二是积极推进农业人口进程落户,尽可能发挥县城和重点镇对人口的吸纳作用,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充分利用财政奖补政策。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新型城镇化试点相关工作。 

  同时,省金融办将协调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效把握风险的基础上积极支持城镇化建设项目,优选实力强和经营管理完善的县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主体,加大对城镇化建设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充分发挥金融支持功能,完善与城镇化建设多层次、多方面融资需求相适应的金融服务体系,促进城镇化试点健康有序发展。 

  二、关于试点政策支持 

  围绕试点配套政策支撑不足等问题,省有关部门积极跑办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委出台人口转移成本分担机制、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等配套政策,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大工作力度,指导卢龙县规范有序推进PPP模式,筛选推介具有吸引力的新型城镇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严格防范当地政府债务风险基础上,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建设。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规范省域内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管理。县(市、区)政府无法在本行政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市域内相邻的县(市、区)调剂补充,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在省域内资源条件相似的地区调剂补充”的规定,卢龙县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村庄复垦形成的占补平衡指标可以在省域内调剂、流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开展易地扶贫搬迁的贫困老区开展增减挂钩的,可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省域内流转使用。卢龙县不在上述地区范围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不能在省域内流转,但是可以在卢龙县域内使用增减挂钩政策。 

  三、关于政策指导 

  近年来,国家发改委多次召开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经验交流会,总结先进试点地区系列典型经验。省发展改革委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帮助卢龙县在遵守客观规律和实际情况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寻求突破。积极向国家建议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和培训会,推进各试点地区互动交流,提高自身业务能力。 

  2016年2月,省政府在总结河北居住证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印发了河北省居住证实施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可作为居住地常住人口享受5项权利、8项基本公共服务和8项办事便利。同时,符合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根据本人意愿落户城市。2017年3月,秦皇岛市政府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精神,也印发了《秦皇岛市居住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省政府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党委、政府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流动人口登记办证工作,做好持证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大力推动居住证制度贯彻实施,取得了明显成效。下步,省公安厅将根据卢龙县试点工作情况和经验,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积极推进卢龙县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程,全力支持该县的全国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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