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取号 | AB4303682-2018-131 | 载体类型 | 纸质 | 发布机构 |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
| 文件编号 | 沪建建管〔2018〕754号 | 记录形式 | 文本 | 公开类别 | 主动公开 |
| 关键词 | 内容描述 | ||||
沪建建管〔2018〕754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动2019年度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健全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体系,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对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范围
评价企业范围为本市工商注册及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在沪监理企业”)。
二、评价机构
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委托上海资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资信”)为信用评价机构,具体负责在沪监理企业信用评价。在沪监理企业无需支付评价费用。
三、评价标准
我委对原有的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进行了调整修订,形成了《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19版)。新版本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优化和改进:一是优化评估方法,更多采用插值法、加权平均法以科学计算各项指标得分;二是改进财务指标架构,将“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替换为“三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三是调整信用评价指标权重,突出人力资源在监理行业的重要性。
在沪监理企业可登陆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www.shanghai.gov.cn),选择部门入口市住建委频道-建设管理服务-建设管理-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专栏,查询及下载评价标准、评价流程,以及网上提交评价资料。
四、评价要求
在沪监理企业应当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流程,在评价周期内向评价机构提交评价申请以及相关信息和材料,并对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评价机构按照《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19版)对在沪监理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出具《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信用评价报告概要页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一网通办上公开。
五、异议流程
在沪监理企业对信用评价报告有异议的,可在3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资信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否则视为同意。上海资信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书面回复。评价机构服务存在不规范行为的,在沪监理企业可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出书面投诉。
六、评价周期
本评价周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信用评价报告在此周期内有效。在评价周期内,在沪监理企业不得重复递交申请资料,评价机构不得无故拒绝接收在沪监理企业首次申请材料。
附件:1、《在沪建设工程监理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和规范》(2019版)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