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2月27日山西省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1月12日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监测企业投资活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障企业投资自主权,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见《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外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展计划局)和具有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局)。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省属企业的投资项目、跨设区的市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总投资1亿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投资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技术改造项目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投资项目,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并抄报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权限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五条 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产业政策规定。
第六条 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填写《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并按照投资项目备案分级管理权限的规定到有关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应当对备案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企业应当自依法办理完毕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手续。
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填报的《山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备案文件。
对备案的企业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为方便企业备案,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逐步采取网上备案等多种备案方式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隐瞒真实情况,骗取备案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公告注销备案文件。
企业未办理投资项目备案手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管理制度,并对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投资建设本办法规定需要备案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