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交 通 厅
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152号 签发人:李亚平
鲜 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厅
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局(委):
为加快四川农村公路的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建设资金合理使用,根据国家和省的招投标法律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6]20号),现就四川通乡公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通知如下:
一、招标的范围
达到省政府规定规模标准的通乡公路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下同)的施工;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服务;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监理服务;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项目(实行打捆审批的项目,是指其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条(一)、(二)、(三)、(四)项标准的,应当按照《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三、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当地农民筹劳(需要使用农民工)的部分,经审查核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四、招标事项核准
30公里以上的通乡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由省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监督管理。
30公里以下的通乡公路改造工程项目,超过30公里但全部由30公里以下多个农村通乡公路组成的打捆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市州发改委核准招标事项和备案,并根据职责进行监督。
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准招标事项的项目,仍按原核准要求执行。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核准招标。经核准为不招标的以工代赈、当地农民筹劳工程,各地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向村民公开资金使用明细,保证农民受益。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具体要求按《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原国家计委令第5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1号)执行。但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不得自行招标。
不具有自行招标条件核准为委托招标的,一律通过比选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在省发改委指定媒体《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上发布比选公告,严格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进行比选。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按规定核准为邀请招标的,为体现公平和防止假招标,招标人应按照省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在省发改委指定的媒体《四川日报》网站(www.sichuandaily.com.cn)上发布邀请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人自愿报名,邀请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邀请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人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四川日报》网站随机选择每个合同段(标段)不低于3个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招投标监督
通乡公路一般实行资格后审。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通过资格预审强制性标准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资格预审应至少在国家和省指定的网络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对通乡公路改造工程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由发展改革部门和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职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5]138号)的规定执行。
招标投标的其他事宜,按《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及省监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川监发[2005]4号)的规定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