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6-06-14
川建建发〔2016〕473号
各市(州)、扩权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作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转型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简政放权、规范管理的原则,改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
二、我厅负责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园林、检测)入川承揽业务实行统一的信息报送录入管理。
三、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承揽业务前,应当通过四川省建筑市场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填报以下真实有效的基本信息(详见附件):
(一)企业资质证书信息(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信息(副本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仅限施工企业)(副本复印件)
(四)在川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方式信息
(五)入川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管理及技术骨干人员信息
(六)企业诚信守法承诺书。
四、省外建筑业企业的数据信息经核验后,由我厅及时纳入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并在数据填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使用。各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省外建筑业企业再重复报送此类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到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变更手续。
五、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川中标后,须1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所在地的省、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录省信息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与投标文件相一致的(包括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的承包企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园林、检测项目人员信息(详见附件)。省外建筑业企业不得随意更换工程项目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并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信息变更手续。
六、省外建筑业企业报送的信息,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的,只需提供信息截屏图表,不用再提供纸质原件。
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地企业设置障碍,不得要求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类企业核验表、申请表上出具意见或盖章。不得直接或变相实行以下九种行为:
(一)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者告知条件;
(二)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三)要求外地企业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四)强制扣押外地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照资料;
(五)要求外地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六)将资质资格等级作为外地企业进入本地区承揽业务的条件;
(七)以本地区承揽工程业绩、本地区获奖情况作为企业进入本地市场的条件;
(八)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办理入省(市)手续;
(九)其他妨碍企业自主经营、公开竞争的行为。
各市(州)、县现行规定和做法,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必须及时纠正,对仍违反规定的,我厅将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体系的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企业项目备案后履约行为监管,加大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代理、造价咨询、园林、检测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的监管力度,对建筑业企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执法并依法查处。
九、对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在办理信息登记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省外入川建筑业企业和人员,我厅将按照相关要求依法处理,并列入重点监督企业名单,对其采取市场禁入等措施。
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川建发〔2014〕6号)和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各类入川、入市备案审查同时废止。
附件:1-1.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表
1-2.省外勘察、设计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项目所在地信息录入表
2-1.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表
2-2.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项目所在地信息录入表
3-1.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表
3-2.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入川承揽业务项目所在地信息录入表
4-1.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表
4-2.省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项目所在地信息录入表
5-1.省外城市绿化施工企业入川承揽业务省厅基本信息录入表
5-2.省外城市绿化施工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项目所在地信息录入表
6.省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表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5月31日
关于启用“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系统”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7-01 文章点击数为:2058 字号:[大] [中] [小]
各入川施工、监理企业:
按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省外建筑业企业入川信息报送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473号)要求,从7月4日起,企业报送入川信息,需使用“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担业务信息录入系统”相关信息。
企业原按(川建发[2014]6号)文取得的《四川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在有效期内和按(川建建发[2016]473号)文取得的带二维码的《四川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同时有效。原验证登记系统所显示的人员在《验证登记证》有效期内仍视为有效。企业在《验证登记证》有效期之内若有变更业务,也需使用新版的信息录入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特此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管理处、劳务中心、信息中心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