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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9-07-24来源:本站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意见

各市、州及各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九部委《贯彻落实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监管工作意见》和全省扩大内需、灾后重建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和要求,提高招标代理质量,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促进全省招标代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扩大内需、灾后重建提供有力保障,现就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监管,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对于管好用好政府投资,规范招标代理市场秩序,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由于市场竞争较为激烈以及机制体制方面的问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活动中所暴露出来的不规范问题屡禁不止,主要表现在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招标代理服务缺少技术含量,有的甚至无证执业;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现象时有发生;招标代理行为不规范,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巧设门槛排斥潜在投标人,与招标人、投标人串标围标操纵招标结果等方面。这些问题的存在,将影响招标代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也必将影响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招标代理机构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充分认识扩大内需、灾后恢复重建的重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为扩大内需、推进灾后恢复重建提供有力保障。
二、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在其持有的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通过资质挂靠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代理资格未获许可的机构承揽招标代理业务。
(二)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动态管理。资格管理部门将对全省所有已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经常性的进行资格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事项:实际办公场所是否与登记的办公场所一致,是否满足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及办公条件;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从业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注册执业人员变更注册(登记)后是否仍然满足法定资格条件;评标专家人数是否符合规定等事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存在上述情况之一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建设部154号令规定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
(三)加强对省外入川执业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按规定到省建设厅履行入川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或备案已过期的不能在川执业。省外入川招标代理机构在取得入川备案证后,登记于本代理机构的5名以上专职人员和注册于本代理机构的2名以上注册执业人员应在川执业,否则视为不再符合入川相应条件,备案管理部门将取消其备案并责令停止在川执业。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管理
(一)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人员应取得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并经过相关部门登记后方可执业,任何未取得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证或虽取得资格证但未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单位的人员均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二)严格执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凡在四川省内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监督人员应检查从业人员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证,不能出示或者出示的证书与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不一致的,监督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接受潜在投标人报名、组织答疑会或现场踏勘等其他场所执业时应主动或应要求出示从业人员资格证,接受招投标活动其他参与方的监督。
(三)严格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变更登记制度。为防止招标从业人员以个人名义挂靠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凡距初始登记或上一次变更登记时间不满一年的不得办理变更登记。
(四)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提升招标代理行业整体素质。重点是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风险意识、廉洁意识。对于连续两年未参加继续教育的招标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部门将注销其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四、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191号令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负责该代理业务的登记于本机构的项目负责人及两名以上专职技术人员的有关信息,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应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发出前将委托代理合同报项目所在市(州)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应通过网上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从业人员信息,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入川备案证)不在有效期内或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无效的不予备案,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准文件的应执行标准文件。招标文件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内容完整、合法,含义明确,前后一致,数据准确;合同条件要责权利明确,约定合法,要求合理;合同形式要规范,在专用条款中要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方式、风险因素、范围和解决办法、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量确认、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变更、竣工结算等内容,不得空缺或约定为由中标人与招标人另行协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在事后5个工作日内逐项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各项备案材料,上一步没有备案或备案没有通过的不得开展下一步工作。严禁将备案后的招标文件关键内容修改后再出售给投标单位,或者出售给不同的投标单位的招标文件内容故意不一致,或者提供给评标委员会的招标文件与出售给投标人的不一致。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职责,不得缺位,不得出台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的规定。按项目立项审批隶属关系对招标文件等进行备案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责令改正,否则一律不予备案,从源头上杜绝违规项目进入招标程序。
当前,要重点加强对报名环节的监督管理,着力解决报名环节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进一步加强代理市场行为的动态监管与查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所辖行政区域项目招标代理行为的监督管理,凡发现并查实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相应处理外,还应严格按照《暂行办法》作扣分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我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备案。我厅将在《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系统》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网址:www.sczb.net)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行为进行记录并公示。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应从我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工作网站查验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
六、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自身建设,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提高行业公信力
各招标代理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防止和避免内部从业人员私下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招标代理机构要加强对内部人员业务素质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使从业人员不断增强业务能力,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坚持依法代理、合法经营,大力开展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的企业道德建设,恪守守信、践约、无欺、自律的市场准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受任何单位、个人干预和影响。

四川省建设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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