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相关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区属国有企业,相关单位: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监管办法
为规范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招标投标环境,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工程质量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包含以下几类:
(一)区政府财政资金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投资建设且占投资主导地位的区政府投资项目。
(二)区政府采用竞争方式依法授权境内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的特许经营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三)区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提出规划并提供一定要素保障,交由区属国有企业或事业单位按照市场化方式自筹资金建设运营的项目。
(四)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采取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助等适当方式,由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开展建设运营的PPP项目实行两阶段管理。在社会投资人确定前按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社会投资人确定后按企业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条(原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参与各方责任
第三条(招标人)
(一)招标人是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全面履行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职责,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二)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不以他人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三)招标人不得将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
(四)招标人应当建立项目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四条(招标代理机构)
(一)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
(二)不得以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中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或者两名以上投标人的委托从事同一招标投标代理业务。
(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歧视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的权益。
(四)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代理业务档案,妥善保存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和资料,抄送业主并按国家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保存,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查阅时应予提供。
第五条(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不得随意废标。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第六条(投标人)
(一)投标人应遵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的政策规定。
(二)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提供虚假的投标信用信息。
(五)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六)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第三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招标范围)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等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不涉密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含,下同)以上;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八条(公开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达到招标规模标准的非涉密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九条(邀请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采用邀请招标:
(一)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费用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方案时,应书面说明邀请招标的法定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应提供具备审查权限的国家安全机关或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文件。实行核准或备案制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将上述资料报备案部门审查。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条(直接发包)符合以下条件,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应向项目审批部门书面说明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法定理由,同时提供相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五章 招标方式调整
第十一条(公开比选)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开展两次招标失败申请比选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两次招标的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再由招标人向招标投标核准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申请采用比选方式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原招标事项核准文件;两次招标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出具的意见。由于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设置的资格要求过高、招标文件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等原因,导致招标失败的,应依法重新招标。
第六章 招标代理
第十二条(比选产生)必须招标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标准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文件〉的通知》(川发改政策〔2010〕130号)的规定,通过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站比选产生。
第十三条(自行招标)鼓励区属国有企业按相关规定开展自行招标。
第十四条(比选办法)总投资(以审批、核准、备案或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为准)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应实行评分法;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在合格法和评分法中自行选择一种比选办法。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实行评分法的招标代理机构比选由招标人组建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由招标人选派本单位有关技术、经济、招标、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招标人单位不具备以上专业人员,或招标人不选派本单位人员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在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补齐。本单位人员是指签订了聘用合同和购买了社保的人员,或行政事业单位中在编(在职)人员。招标人不得选派本单位以外的人员代表本单位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
第七章 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规范文本)推行招标文件模板化,统一应用招标文件规范文本:
(一)房建和市政工程统一使用市建委在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中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模板在线编制招标文件(含补遗、答疑文件),按有关规定提供完整的电子版数据及资料,并在网上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及四川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要求,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征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编制招标文件。
(三)除农村公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外,其他工程施工招标一律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执行。
(四)除农村公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外,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项目和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项目的招标一律按照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等五个标准招标文件的通知》(发改法规〔2017〕1606号)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五)除农村公路工程、房建和市政工程外,EPC招标(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应当根据《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编制项目EPC招标文件。
第十七条(标准条款)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和其他附表除外)、“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除外)、“通用合同条款”。招标文件中的“专用合同条款”可对标准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专用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不得与“投标人须知”正文内容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招标人应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详细列明全部审查或评审因素、标准,“评标办法前附表”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八条(保证金设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2%,最多不超过10万元;施工、货物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鼓励推行工程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风险,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十九条(资质设置)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项目所需的基本条件设置投标人资质条件和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同时具备多项资质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采用联合体投标。总承包招标不得要求投标人在具备总承包资质的同时,还必须具备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同总承包资质或者专业承包资质的承接范围存在交叉情形的,具有相应资质或满足资质要求的企业均可参与该项目投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BIM技术等招标需求。
第二十条(业绩设置)类似工程业绩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方面,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的内容,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和所处自然环境条件的角度提出业绩要求。有关造价、面积、长度等规模性量化指标要求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本身所对应的指标。类似工程业绩以提供的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或竣工验收报告为准。
第二十一条(否决性条款设置)招标文件中应当将投标文件的否决性条款在“评标办法前附表”单列,招标文件的其他条款与该单列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如招标文件补遗中增加或者删除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的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并依法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不可含有“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可接受的条件”等评标委员会难以界定的条款。取消不涉及招标人实质利益的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等评审条件,如形式评审中不影响投标人中标后履约的各种签名、盖章、投标文件页码编制等形式评审条件(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招标文件编制及备案系统招标文件模板已固化内容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主要设备、材料招标)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质量要求。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可引用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引用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应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并标明同等档次或同等质量的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也可参与竞争。引用的货物品牌或者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当具有可选择性。招标人或投标人应当按规定选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绿色环保的材料、设备和器具。鼓励使用循环经济产品。
第二十三条(暂估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无法提供专业工程的图纸或者工程量清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暂估该部分工程的造价,并明确暂估价部分工程的定价方法或者结算原则。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公布的暂估价填报该暂估部分的工程造价,且不作为结算依据。该部分工程预算价超过招标限额或公开比选限额的,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比选方式重新确定该部分工程的承包人,否则视为规避公开招标或规避公开比选。
第二十四条(费率招标监管)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含“投资+施工”、EPC),原则上不实行费率招标,确需实行费率招标的,应编制实施方案报经区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并经区政府常务会审议后实施。对采取费率招标的,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负责设计的第三方需进行限额设计、限量设计,对施工方申报的进度款必须由监理和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审核。
第八章 规范EPC招标
第二十五条(EPC项目申报)大型装配式建筑工程、生产性建筑工程、技术复杂程度较高且工程设计在项目建设中处于关键环节的大型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因政策、时间等因素导致急需确定设计、施工单位,且项目工程投资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EPC模式招标。采用EPC模式的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应分析利弊,阐述原因,编制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EPC招标,招标人应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第二十六条(合理确定报价方式)EPC项目招标前应完成初步设计,并将经评审的设计概算作为项目投资限额,研究确定项目最高投标限价。EPC项目招标应当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EPC模式的项目需按照中标价实行限额设计(设计文件形成的工程量清单造价不得超过中标价),实施过程中除招标人要求的变更外一律不得调整合同价款。
第二十七条(规范签订联合体中标合同)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第二十八条(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原则上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征得联合体各方和项目业主的同意,并报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九章 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组成)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专家选择)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确认,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务院有关部委或外省(市、区)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国务院有关部委审批的项目对抽取评标专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专家信用)对参与我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的评标专家,在评标活动中出现的不良行为,由区交易中心进行记录,经区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审核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网公示,并同时报送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实行评标专家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情节恶劣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我区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评标活动。
第十章 评标定标
第三十二条(评标办法选择)招标人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项目特点及技术、质量、工期等要求自主确定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第三十三条(商务权重)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项目施工(含“投资+施工”、EPC)若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其中商务标权重占比60%—80%。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采购,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其中商务标权重不得低于6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商务标权重不得低于60%。
第三十四条(信用信息应用)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等级(得分)、不良行为信息等作为投标资格审查、评标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根据评标办法,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应用:
(一)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标分值由商务分值、技术分值、信用分值组成,其中信用分值占评标总分比例的5%—10%,按总评分由低到高取前三名。
(二)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法的,先按有效投标价评出前三名,然后以信用等级(得分)除以投标价格,按比值从高到低确定中标候选人。
(三)采用抽签法的,在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中先随机抽取三名从业单位,以信用等级(得分)从高到低排名确定中标候选人,信用等级(得分)相同的,再次抽签确定。
第三十五条(现场复核)招标人代表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应现场对评标专家评分记录进行复核,若发现评标计算错误、评分错误或其他疏漏的,应及时提出异议,提交评标委员会当场纠正。评标专家须在评标结果复核无误后方能离开评标场所。
第三十六条(清标)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开展清标工作,重点针对投标文件内容的真实性等进行清查核对。招标人在清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等行为或评标委员会评标有错误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或投诉。
第三十七条(中标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且公示期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中标公示发出前应向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和发改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定标)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标人可以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发放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中标人确定后,由招标人自行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同时通知所有未中标人。招标人与投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招标文件和合同中可以约定以国家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除此以外,招标人和中标人都不得向对方提出招标文件以外的要求,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条(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否决其投标或作中标无效处理,并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一条(内容形式)招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四川省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川发改招管〔2018〕182号)要求,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包括招标条件、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招标文件获取、投标文件递交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包括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评标情况、项目负责人、业绩、有关证书及编号、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及投诉的渠道和方式)、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及履行情况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外,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www.scggzy.gov.cn)按规定格式及时主动公开。
第四十二条(真实公开)招标人应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招标人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第十二章 合同履约
第四十三条(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条件、价格签订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一致,不得以“暂定价”和其他不确定价格等形式签订合同。
第四十四条(分包)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总承包合同中的分包价格以“暂估价”形式确定的,达到公开招标或公开比选限额的,分包工程必须重新公开招标或公开比选。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四十五条(违法转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章 投诉复核
第四十六条(异议与处理)招标文件发出后,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项目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投诉与处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上条“异议与处理”中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四十八条(处理投诉职责分工)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等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受理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事项的投诉及查处。需要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的,由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查处后提出建议意见报区发改局进行认定。区发改局受理项目规避招标(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招标)、违反招标核准规定(核准为公开招标的项目未公开招标)、违规发布招标公告(不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违法行为的投诉和查处,其余事项的投诉受理及查处由相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
第四十九条(评标复核)因客观标准评审失误需提请评标专家复核的,由招标人提出复核申请,相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出具意见,区发改局转市发改委报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开展评标复核工作。
第十四章 多方监管
第五十条(监管重点)各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对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将发现的违规违纪及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区监委:
(一)严格现场监督,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必须委派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对开标评标过程和评标专家进行实时现场监督,并现场处理有关问题。
(二)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三)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牌挂靠行为,对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使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各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挂靠人、出借人均予以严肃处理,同时将双方行为记入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一条(备案监管)招标文件在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前招标人应组织人员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将审查后的招标文件按权属和层级送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经信局等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房建市政、水利、交通、信息化等行业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进行审查备案。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下(不含)的项目须由项目业主(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审核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项目须由项目业主(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和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由项目业主(部门法定代表人或区属国有企业董事长)、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在招标文件上签字后方能发布招标公告。区发改局对以上规定的签字情况进行形式审查后对招标公告进行备案。
第五十二条(信息化监管)加强电子招标投标平台应用,强化招标投标活动全流程信息化监管。依托成都市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实现各行业招标文件模板化和辅助电子评标,重点监督招标方案核准、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制作、专家抽取、评标定标等重点环节,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依托成都市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和成都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云平台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系统(2017年版),实现网上招标、投标保证金缴纳与退还、网上投标、网上开标、网上评标、异地评标、公告发布、信用信息应用、履约情况评价、评标复核、投诉监督管理等全流程的电子化。
第五十三条(信用监管)全面落实《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实施办法》,对招标投标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建立招标投标从业单位履约评价制度,政府性工程建设项目结算后,招标人应在成都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平台对中标人项目建设现场管理、发包情况、工期进度、质量安全控制、工程量变更及合同价格履行情况进行履约评价并公示。
第五十四条(纪律监管)各级领导干部、有关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解释)本办法由区发改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招标投标行业行政监督部门: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开展监督的行业部门。区经信局、区建设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分别对信息化、房建和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行业主管部门:项目所属行业的主管部门。如医院、学校、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是区卫计局、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交通运输局等。
否决性条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拒绝受理或者作无效标以及不合格标处理等否决投标文件效力的条款。
设计—采购—施工(EPC)模式(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指的是招标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人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