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工作实施细则
为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4〕6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完善招投标操作制度
第一条 招标项目划分标段应符合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禁止以划小标段等方式将项目肢解发包,附属工程一般应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
第二条 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多个独立子项目,且子项目业主不同的,项目业主可组织联合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联合招标,但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第三条 规范评标委员会组建。招标人拟派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代表,应熟悉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第四条 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示评标报告、中标候选人单位、业绩、投标文件中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质检员、施工员、安全员及评标委员会专家名单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且最后一天须为工作日。
第五条 不得排斥潜在投标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实行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条件的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等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市政府同意确认,项目审批部门可核准实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按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评审地点按评标规定执行。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规定执行。
第六条 各县(区)、园区和市直部门不得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中标条件或评分加分条件。评标标准(包括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须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详细规定。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经评审的其他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
因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须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且获得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为招标项目提供勘察、设计、咨询服务的单位,不得参加该项目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的投标。
从事项目总承包的企业,可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项目监理以外的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投标。
第八条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不比选,在市、县(区)政府抢险救灾项目工程队伍储备库中,选择确定承包单位。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实施前,应当先签订合同,确因情况紧急未签订合同的,应当自工程项目实施之日起3日内补签合同,明确承包单位、工程费用、验收标准、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实施进度、中标人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给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须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
第二章 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压在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将相关证件提供给行业主管部门后,方可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主体完工后退还。
第十二条 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严格限制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变更。因伤亡、长期生病、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犯罪或涉嫌犯罪被羁押及因安全、质量等管理不善原因造成工程严重损失,不能有效履行合同等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变更后的人员方可进场。变更后的人员应为投标单位人员,具有的资格和条件不低于原投标文件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第十三条 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已按程序变更的除外),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进场施工人员与投标文件中相关人员不符的,应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依法查处。项目业主、监理单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由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规范设计变更工作。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项目业主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须在合同中载明本款内容。
第十五条 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增加工程量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价10%的,须按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并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
第三章 严格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3000万元),打捆审批项目中的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不含1000万元),其招标投标活动由市发改委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第十七条 建立投诉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由市发改委牵头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投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决定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投诉与处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2.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投诉书未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但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
4.超过投诉时效的;
5.已做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未提出新的证据的;
6.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章 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第二十条 严格工作纪律监督。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人(项目业主)及有关工作人员要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自2015年3月1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