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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8-08来源:西藏自治区住建厅-地方法规规章
藏建市管〔2012〕69号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各审图机构: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住房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地(市)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工作。
 
 
附件: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二年八月七日

 

西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凡需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含民用建筑、工业建筑、构筑物和涉及结构体系或荷载改变的装修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等工程)都应进行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工程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必须依据经审查合格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的施工图进行。
    第五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管理权限范围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
 
第六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资源条件和建设规模,认定相应类别与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必须在认定的等级和范围内从事审查业务,不得超越认定的等级及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七条我区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为三类。一类机构承接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附件)及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暂定类机构可以承接本行政区域内四级(附件)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第八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八)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3人。
    第九条二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二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中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2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4人;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十条暂定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措施;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五)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三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小型以上市政公用工程或者丙级以上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工程师以上职称;
(六)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各专业(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的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其他必须配套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1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2人;
   (七)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1/2
第十一条审查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为专职人员;审查机构中从事审查工作的专职人员不得少于审查人员要求总数量的1/2;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综合审查机构,其相同专业人员可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审查机构可以根据行业或者专业分项认定。审查机构认定有效期为五年。
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在聘用期内只能受聘于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审查机构申请初次认定和增项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一式三份(须采用计算机打印);
   (二)审查人员的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加盖注册印章)、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及聘用合同,需查验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需查验原件;
   (六)《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中专职审查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关系证明,兼职审查人员的聘用合同和原单位同意其兼职审查的函,需查验原件;
(七)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资料中(一)除提供书面材料外,还应提供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审查机构认定的办理程序:
   (一)审查机构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准备认定申报材料,按属地管理原则,经各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自治区施工图审查管理办公室审查,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核定。   
   (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总量控制的原则,对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机构,予以公示后,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和审查机构专用印章。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
第十五条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一个月内,到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现有审查机构等级变更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及任职文件;
(五)自治区级报刊上刊登的变更声明;
(六)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公示和认定后,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和审查机构专用章。
 
第三章    审查程序和内容要求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协议)书。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但是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八条审查机构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审查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第十九条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时,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立项批复及项目设计概算批复文件;
(二)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条件;
(三)经相关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区外勘察、设计单位还应提供工程勘察设计备案文件);
(五)设计深度和内容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规程的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六)相关专业计算书及刻录光盘;
(七)涉及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涉及结构体系或荷载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八)审查机构确认与审查工作相关的其它资料。
    第二十条审查机构应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设计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是否符合项目《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
(五)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越资质或超越范围承接业务;参与设计的区外勘察设计人员是否与企业项目备案证一致;
(六)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节能设计、消防设计专项审查;
(七)其他法律、法律及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审查过程中审查机构应填写《施工图审查记录表》,各专业施工图审查人员应填写《施工图审查意见书》。
审查机构应在设计图纸目录、施工图总平面图、勘察报告扉页及勘探点平面位置图上加盖施工图审查专用章。
自治区及拉萨市的审查机构在出具《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之前,应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记录表》及《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地区审查机构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提交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应每半年将施工图审查统计报表上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统计数据应真实、齐全,不得漏报、错报。
    第二十三条审查机构所审查的内容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查内容重复或交叉时,对人防、消防、防雷、抗震等专项工程均应根据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有关协调与衔接工作,确保审查成果质量。
第二十四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核备案章。
   (二)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退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审查不合格: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设计要求的;
(二)施工图设计深度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施工要求的;
(三)施工图存在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挂靠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注册执业管理规定的;
(五)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六)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节能设计、消防设计违反国家强制性要求的;
(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一)一级以上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为15个工作日,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中型及以下市政工程为10个工作日。
(二)工程勘察文件,甲级项目为7个工作日,乙级及以下项目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项目审批条件内确需修改的,涉及本规定第二十条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交原审查机构重新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应重新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及备案。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对审查机构提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或《施工图审查意见书》有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由受理申请的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作出复审结论,涉及的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建设单位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三次以上审查(含三次)均未能通过的,涉及的相关复审费用由承担责任方支付。
 
第四章 审查职责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对其报送的审查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勘察设计,对提交的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报告、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不改变和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的审核及备案属程序性审查和监督,不改变和替代审查机构的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并核发《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第三十二条审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施工图审查应当有经各专业审查人员签字的审查记录,对《施工图审查记录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及《审查回复意见》在内的其他审查资料应长期保存。
依法撤销或取消认定的审查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施工图审查管理机构监督其将施工图审查有关的档案资料移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规定的认定条件;
   (二)是否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四)是否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五)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
   (七)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
   (八)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的审查机构提供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相关资料(包括已审查合格的一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相关专业计算书、《施工图审查记录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施工图审查专用合同》及《审查回复意见》等)。
第三十四条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无效,由所在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三十五条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还应当参加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培训,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第三十六条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且未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五章  处 罚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八条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3条次及以上的;
(二)未按建筑工程抗震设计、节能设计、消防设计标准进行审查的。
(三)未按规定审核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档案管理的;
(五)未按规定完成审查统计报表的;
第三十九条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停业整顿: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因错审、漏审,给建设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6条次及以上的;
(三)在业务活动中,未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收费,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任务的;
(四)审查机构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
第四十条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二条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一)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的;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审查人员的;
(三)未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未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的;
(五)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第四十一条审查机构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第二十三条要求,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3万元罚款,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对审查机构的认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对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机构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审查机构若有不良记录或被列入黑名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四条施工图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一)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
(二)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3条次及以上的。
第四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从业资格:
(一)以个人名义承接审查任务的;
(二)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
(三)一项工程错审、漏审强制性条文6条次及以上的;
(四)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审查机构审查的;
(五)泄漏审查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审查的;
(七)与审查机构终止聘用合同的。
第四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中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申报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为全区统一格式。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自本办法执日起,原《西藏自治区建筑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设〔2004〕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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