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财采【2019】176号
各市(州)财政局,省级各部门,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方面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仍存在部分单位信息审核不严、信息内容有误,引发争议纠纷造成不利影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确保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及时、完整、准确,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是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加强社会监督,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财政部和我省关于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确保信息公开合法合规。
二、全面公开信息
各单位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全过程信息公开的要求。包括采购项目预算、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评审情况、采购结果、采购合同以及履约验收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不良行为记录、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处理决定、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均应当全面进行公开。特别是政府采购合同信息公告要严格落实到位。
三、完善审核机制
按照政府采购信息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信息内容的审核。
(一)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应当分设信息录入和审核提交岗位,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人员,完善工作流程,防止因岗位监督的缺失造成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失误,通过制度保障和岗位制约来提高工作质量。
(二)加强信息内容审核。一是信息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政府采购信息模板中的栏次要准确、完整填写,不得出现错字、漏字、重字,尤其是党政机关和团体组织名称、法律法规名称,应当规范填写全称,不得任意缩减;三是信息中涉及金额数字的,要对数位、单位等要素重点核对;四是内容涉及敏感词句的,应当进行评估,如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暂停发布。
四、加强发布管理
政府采购信息需由财政部门点击发布的,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信息发布的管理。对信息发布主体提交的信息(包括附件)存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以及内容涉及敏感词句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责令退回。对信息被责令退回的情况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年度考核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的扣分整改事项。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岗位人员配备,确保专岗专人负责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管理。
五、定期自查清理
除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统一部署开展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自查工作外,信息发布主体应当将信息公告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常态化工作事项,定期对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进行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如发现有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公告内容,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六、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监督管理,将此项工作纳入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督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责任主体履行职责,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依法进行处理。如因政府采购公开信息有误而造成不利影响的,将在全省范围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