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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发布时间:2021-05-26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通知公告

为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我区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厅起草了《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于64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反馈我厅,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宝力群

联系电话:0471-6945765(传真)

电子邮箱:nmgzjtzac@163.com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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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党发〔201821号)等文件精神,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进一步提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全面加强质量检测事中事后监管,促进我区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质量检测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是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的重要手段,是工程质量评定验收的重要依据,是防止不合格建材产品用于工程建设的有效屏障,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是检测行业的基石和生命,事关行业的公信力和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检测管理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认真分析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举措加强检测工作管理,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严肃查处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守住工程质量安全的底线和红线。

二、进一步规范检测委托行为,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落实检测业务由建设单位委托制度,非建设单位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验收资料。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质量检测费用作为竞争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

进一步规范建设单位委托行为,同一单位工程见证取样类检测业务,应委托同一家见证取样类检测机构实施同一单位工程同一个专项检测项目业务,不得分解委托。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满足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不得违规减少应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

三、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落实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送检责任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设备及构配件的试件、试样100%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等工程现场检测项目实行旁站见证制度,监理(建设)单位应做好旁站见证记录,旁站见证记录与相关现场检测报告一并留存作为工程技术管理资料。

施工、监理单位应安排专职专业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工作,见证取样人员信息应及时告知相应检测机构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施工单位应根据相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检测标准的要求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按照操作规程做好现场取样、制样、标识、封样、送样工作,并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责。监理(或建设)单位应对取样、制样、标识、封样、送检等全过程进行见证,做好见证记录,并对样品的真实性、代表性负见证责任。推行见证取样送检全过程视频资料留存制度,鼓励有关单位利用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见证取样送检全过程的关键信息进行锁定和溯源。

检测机构应加强收、验样管理,认真核对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不得接收无见证取样人员到场送检或无见证封样的检测试样,并对收、验样过程留存清晰视频资料。

四、加强检测过程质量管理落实检测机构检测责任

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检测主体责任,强化检测过程质量管控,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检测试验业务,及时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加强检测人员业务能力培训和设备更新维护,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报告和相关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信息化监管制度,按照规定将资质范围内全部检测项目的检测试验数据、报告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检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力学试验应同步上传自动采集曲线;应及时将本机构人员、设备、技术能力等信息报送至监管平台,配合监管部门实施机构信息动态管理;应对上传至监管平台的数据、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责;

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检测全流程视频可追溯制度,在收样大厅和所有试验场所建立视频监控系统,视频资料应能清晰反映检测日期、人员、设备和操作过程等关键信息,视频资料由检测机构妥善保存。

检测机构应严格落实现场检测任务提前告知和现场检测全过程视频溯源资料留存等制度,在开展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室内环境、建筑节能等现场检测业务前,应提前3天将现场检测方案和相关检测任务信息通过监管平台告知受检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测业务过程中,应对检测全过程进行视频溯源,视频溯源资料应清晰反映检测时间、地点、人员、设备和现场检测方案中的关键环节,视频溯源资料应作为原始记录与检测报告等一并妥善保存备查。

检测机构应进一步规范跨地区检测行为,区外检测机构入蒙承揽检测业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工商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和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相应检测能力的计量认证(CMA);区内检测机构跨盟市承揽见证取样检测业务的,应在工程所在地有相应检测能力的试验场所,跨地区承揽现场检测业务的,应严格履行现场检测任务提前告知和现场检测全过程视频溯源资料留存制度。检测机构跨地区开展检测业务,应及时告知工程所在地盟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落实信息化监管相关要求,纳入当地检测监管体系。

五、充分发挥监管平台作用,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各盟市住房城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地区从业检测机构及时接入监管平台、落实信息化监管相关要求,负责制定和完善本地区信息化监管相关制度,应用监管平台对本地区的检测机构和检测活动实施信息化监管,负责及时核实处理监管平台反馈的相关预警信息,并对上传至监管系统的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齐全性负监管责任。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从业检测机构信息化监管制度落实情况的常态化检查,加强监管平台应用,通过监管平台对本地区检测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对本地区检测机构人员、设备和技术能力信息的有效性和及时性进行动态管理,对本地区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开展线上随机抽查,及时核实处理监管平台反馈的预警信息和不合格报告信息,切实提升信息化监管效能。

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强化对工程质量检测全过程、全链条监管,重点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等环节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鼓励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取实力强、信用好的检测机构对同批次的已检材料或工程部位开展第三方抽查复测。加大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随意压低检测费用、扰乱市场,使用不合格检测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要切实加强对不合格报告的监管,规范报告程序,明确处理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督促建设单位采取第三方还原复测、实体检测、结构安全性鉴定等措施,对不合格检测报告涉及的工程材料或主体结构进行处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要明确公布工程质量检测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畅通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制度,公开检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推进检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办法,建立“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提升检测行业治理能力,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规范检测市场秩序,促进检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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