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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9来源:上海市住建委-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住宅小区配套,提高居住质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四部门联合起草制定了《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关情况如下:

一、制定《通知》的必要性

(一)根据沪府发[1987]7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自一九八七年十月一日起,本市开始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2009年,“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沪财预[2009]105号)。全市近三年每年约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40亿元,主要用于住宅小区市政公建配套,为改善本市居住环境做出了巨大贡献。原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以及住房保障局和财政局《关于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操作口径的通知》(沪房管规范[2012]2号),两个文件将于今年6月30日到期。

(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明确,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范围,扩大至住宅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根据政府性基金的“以收定支”的管理要求,须重新修订配套费政策。

二、起草情况

我委会同市房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单位,开展了调查研究,经过与相关单位的多轮研究讨论,起草了本《通知》(征询意见稿)。通过召开专题座谈会、书面征询意见等形式,向上海城投水务(集团)、上海燃气集团、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财政局等单位征询了意见,采纳了上述单位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对《通知》(征询意见稿)进行了完善,形成本《通知》(审议稿),经2021年8月4日召开的第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本《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凡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外,应按本通知要求缴纳配套费。从2021年8月1日起,配套费征收标准从每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430元调整为550元。

(二)明确配套费的使用范围和使用标准

配套费的使用范围为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住宅项目市政公建配套建设;在优先确保住宅项目配套前提下,可以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在原来基础上,市政配套建设增加了供电接入。市政公建配套设施资金安排标准为:市政配套中,按征收配套费住宅建筑面积供水每平方米25元、供电每平方米62元、供气每平方米30元,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等按实投资,居住区集中绿化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300元安排资金。公建设施的资金安排按核定面积每平方米2800元安排资金。

(三)明确配套费市、区两级分级管理

杨浦区、虹口区、静安区、普陀区、徐汇区、长宁区、黄浦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内区域征收的配套费缴入市级国库;浦东新区、嘉定区、青浦区、松江区、奉贤区、金山区、崇明区以及闵行区、宝山区的外环线以外区域征收的配套费中,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缴入市级国库,其他缴入区级国库,辖区内按规定使用。

(四)明确配套费相关管理要求

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配套费为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规定征收使用的配套费,专款专用,保障住宅项目配套建设,并接受市住建、房管、发展改革、财政以及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明确了对水电气接入工程的资金拨付及相关工作的管理要求。

四、法律法规依据

1、《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收住宅建设配套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府发[1987]71号

2、《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沪财预[2009]105号)

3、《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2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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