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建设工程类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违法机构处罚有关情况的告知函》,你公司取得的普通混凝土计量认证参数被撤销,已不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我厅于2022年1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撤回行政许可告知书(冀建告字〔2022〕1-12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九条规定,决定撤回你公司的见证取样检测中混凝土掺加剂检验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可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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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