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环保局、财政局、监察局: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保做好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厅字〔2017〕86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办法(暂行)>和<江西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建城[2011]29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财政厅
省监察厅
2018年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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