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建质〔2022〕201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矿区住房和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保交楼、稳民生”重要政策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党中央、国务院稳民生政策的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要以高度的政治敏锐感认识到商品住宅(尤其是保交楼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各相关单位要切实提高质量安全意识,增强工程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做好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要把“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原则贯穿到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文件要求,切实履行各自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强化主体质量安全责任落实
(一)建设单位(开发商)是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安全全面负责。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人员应满足对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专业方面的要求,其中项目负责人、质量主管应当具有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保证合理工期、造价和住宅设计标准,不得擅自变更已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竣工联合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保修的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内容承担质量保修义务。禁止未取得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禁止未竣工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
(二)施工单位对商品住宅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要针对住宅工程实际制定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项方案。严把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关,严格按照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科学合理组织施工,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进行施工各环节的质量验收,全面实施举牌验收制度,强化施工质量安全全过程控制,保证各工序施工质量达到验收规范的要求,确保施工安全。不得盲目抢工期赶进度,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三)监理单位应科学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单位应结合工程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现场监理人员应配备齐全,到岗到位。未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上道工序未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严格执行监理现场旁站、巡查和见证取样制度,重点抓好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管控。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法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结论明确,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要将检测过程中发现的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的不合格情况,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三、全面加强施工过程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
(一)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降低设计标准或随意变更设计图纸,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程序执行,不得随意擅自变更设计,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或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等情形的设计变更,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工程质量检测,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141号令)、《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在每个项目部配备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按规范要求严格取样、送样程序,严禁取样、送样弄虚作假。施工现场应按要求建立标准养护室,禁止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代为制作、养护混凝土试块。
(三)持续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及省住建厅组织编制的《甘肃省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手册》《甘肃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编制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专项方案,重点对墙体和楼地面开裂,屋面、外墙面及卫生间渗漏水,墙体、顶棚和楼地面面层空鼓、脱落,门窗型材及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水电、管道安装,外墙面瓷砖脱落等影响使用功能的投诉热点质量问题制定防治措施并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住宅工程室内环境质量管理。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检测数量、方法和结果应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的要求。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住宅,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五)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建设工程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确认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参加分户验收工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应当重点抽查分户验收情况。
(六)积极推行商品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建设单位应根据《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意见》(甘建质〔2022〕176号)的要求,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牵头制定公示制度、公示方案。采取“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建设过程的主要质量信息情况进行公示。
(七)鼓励开展住宅工程质量保险。鼓励商品住宅建设单位积极开展工程质量保险,推进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工作。积极发挥市场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中的主导作用,有效防范和化解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风险,切实保障住宅工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力度,强化责任追究
(一)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各地住建部门要切实履行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加强对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抽查,督促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的落实。要结合省住建厅《关于开展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质量大检查的通知》以及全省住建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的工作要求,加大对商品住宅工程质量安全的检查力度,尤其是对保交楼项目要进行全覆盖式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涉及结构安全的预拌混凝土等主要原材料、构配件质量以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重点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强对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规范设计变更行为。
(二)加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于建设、监理、施工和工程检测等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有降低工程建设标准、使用不合格材料和产品、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盲目抢工期赶进度而影响施工质量安全、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等行为的,必须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严厉查处,将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
(三)进一步加强质量问题倒查追责工作。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以及注册执业人员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负质量终身责任。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对于已交付的商品住宅工程质量投诉较多且经调查属施工质量问题的项目责任主体,特别是建设、监理、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要限制相关从业资格。对在工程质量问题投诉中不积极整改、推诿扯皮造成信访、群访,经查证属实的,对建设、施工等相关责任单位要严肃处理,予以通报并记不良行为记录。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