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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三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9-28来源:海南省住建厅-通知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第三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文件,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1年1215日和2022年1月21日两次征求意见。我厅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向贵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请于1014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35285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4办公室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9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的担保行为。

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定。以上担保类型之外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类工程担保,鼓励参照本细则实施。

企业采用工程保函替代保证金,应当选择在本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开立的保函,相关单位不得拒收保函。企业已经以现金形式缴纳的各类保证金可用工程担保方式置换。

第四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

第五条 工程保原则上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函中约定。

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附件1)。工程保证保险的保单条款经过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七条工程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入企业管理费中,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投标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履约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无社会职能的园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负责。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对工程担保公司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第二章工程担保保证人

第九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

(一)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授权,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工程担保相关业务

2.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5.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6.具备开立电子保函的条件,并接入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

(二)保险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最近两个季度末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2.3年无行业信用不良记录,服务水平优良,并承诺按照监管要求提供业务服务;

(三)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工程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并向省内注册地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用于保证履行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代偿准备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存储银行和存储企业三方共管签署资金管理协议。代偿准备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账户内本金和利息归存储企业所有,三方共管期间,企业可自由提取和使用账户内利息及其他合法收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偿准备金不得因支付为保证履行保函所示的付款义务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代偿准备金动用后应在30日内补存,否则暂停开展相关业务。

3.工程担保公司开立的保函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存储代偿准备金数额的5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存储代偿准备金数额的10超出限额的,可以增加担保额度,每增加1亿元担保额度需缴200万代偿准备金

4.同一工程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十条保证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保证期限、担保金额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方式采取现金方式反单保的,反担保保证金采用第三方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保证人承揽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后,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保证人对承保项目的风控管理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了解债权人当期财务状况

(二)向债权人、债务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

(四)及时填写《保后管理手册》,记录保证人、债权人和债权人履约情况

(五)参与合同纠纷协调。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持有中、高级工程序列职称或具备工程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工程担保保证人自身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保前评估、保中保后服务,创新工程监管和工程风险化解模式。

第三章 保证担保类型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活动的担保。

(一)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为最高等级的,最高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次高等级的,最高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2%

(二)投标保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根据建设单位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担保金额建设单位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1.5%;建设单位为次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2%;其他建设单位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2.5%。

建设单位评价等级产生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统一按照2.5%执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其他要求参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执行。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

    (一)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实施预付款担保的,工程合同价应扣除预付款金额,下同)的10%。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合同价的5%,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1%,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分段滚动担保的,履约担保也应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与该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相等。

(三)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可向施工单位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工程项目;

(四)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保证有效期应覆盖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五)预付款担保为履约担保的一种,履约担保范围中包括预付款担保的,不再单独实施预付款担保。单独实施预付款担保的,履约担保额度应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预付款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金额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一)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0.2%,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保证有效期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承包单位提供的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

(三)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担保业务实行信息化管理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并建立诚信手册,符合条件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诚信评价信息。经登记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投保人资质、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和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投保人自愿提供的信息。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工程保函和担保项目查询。

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业务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投标担保业务通过海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两个平台的业务数据互相共享,实现数据互联互通,闭环管理。

第十八条推行电子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相关业务除按自行管理体系管理外,工程保函(包含保险保单)应通过服务平台开具。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人等第三方专业机构作用,完善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服务等制度机制,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有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工程担保保证人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债权人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 30 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七)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八)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九)抽逃代偿准备金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代偿准备金的;

(十)同一工程担保公司为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定期工程担保保证人进行动态核查,并逐步建立工程担保市场的诚信评价体系,对工程担保保证人实施诚信管理。在动态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十三 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担保中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与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我厅其他工程担保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附件:1.投标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2.投标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3.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4.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5.支付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6.支付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7.履约保函示范文本(独立保函)

   8.履约保函示范文本(非独立保函)

附件1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致:(受益人名称)

我方(即“开立人”)已获得通知,本保函申请人(即“投标人”)已响应贵方于           日就                            (以下简称“本工程”)发出的招标文件,并已向招标人(即“受益人”)提交了投标文件(即“基础交易”)。

一、我方理解根据招标条件,投标人必须提交一份投标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以担保投标人诚信履行其在上述基础交易中承担的投标人义务。鉴此,应申请人要求,我方在此同意向贵方出具此投标保函,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保函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日后的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有效期相应顺延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

4)

5)书面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本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受益人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受益人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附件2

投标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投标人:

地址

担保权人/招标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招标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投标人”)参加招标人       项目组织的招 标,招标编号为         投标人的申请,我方即保证人同意就投标人履行招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招标人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投标人在开标后和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撤销投标的;

2)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后,不能或拒绝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与贵方签订合同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担保

4)投标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出具之日起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   投标有效期延长的,本保函保证期间相应顺延,最迟不超过         日。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2.给贵方造成损失的,在保证担保最高金额范围内向贵方支付赔偿金、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投标人违反标文件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违反标文件,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附件3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主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主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主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最迟不超过         日。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附件4

预付款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不将预付款挪作他用,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和合理地为合同目的使用预付款,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出具之日起发包人全额扣回预付款后   最迟不超过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贵方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承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生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附件5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基础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基础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后   止,最迟不超过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的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附件6

支付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发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承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承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发包人的请求,同意就发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工程款(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付款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申请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出具之日起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工程款支付之日后   止,最迟不超过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主合同项下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并赔偿因此给贵方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

2.在出现贵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发包人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发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发包未履行主合同项下工程款付款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附件7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独立保函)

编号:           

申请人:

  地址

受益人:

  地址:

开立人:

地址:

              受益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受益人”)        (以下简称申请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基础合同”),我方(即“开立人”)根据基础合同了解到申请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承包人,受益人为基础合同项下之发包人,基于申请人的请求,我方同意就申请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基础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以下简称“本保函”)

一、本保函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本保函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三、本保函有效期自开立之日起基础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止,最迟不超过         

四、我方承诺,在收到受益人发来的书面付款通知后的  日内无条件支付,前述书面付款通知即为付款要求之单据,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付款通知到达的日期在本保函的有效期内;

2)载明要求支付的金额;

3)载明申请人违反合同义务的条款和内容;

4)声明不存在合同文件约定或我国法律规定免除申请人或开立人支付责任的情形;

5)付款通知应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到达的地址是:            

受益人发出的书面付款通知应由其为鉴明受益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五、本保函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 让本保函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六、与本保函有关基础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被解除,不影响本保函的独立有效。

七、贵方应在本保函到期后的七日内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注销,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函正本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在保函有效期到期后自动消灭。

八、本保函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九、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开立时间:                


附件8

履约保函示范文本

(非独立保函)

编号:           

承包人:

地址

担保权人/发包人:

地址:

保证人:

地址:

              发包人名称):

鉴于        (以下简称发包人”)        (以下简称承包人”)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和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        (以下简称“主合同”),我方即保证人基于承包人的请求,同意就承包人履行与贵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义务向贵方提供如下保证担保(以下简称“本保证担保”)

    一、保证担保的范围及保证担保金额

1.保证担保范围: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应当向贵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利息、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2.保证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大写)          元(¥       )。

二、保证担保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保证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期间:出具之日起主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止,最迟不超过         

三、承担保证担保责任的形式

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委托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3.在保证担保金额最高限额内,按照合同约定,向贵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利息和律师费、诉讼费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四、代偿的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承包人未履行主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帐号,并附有说明承包人违反主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主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担保责任的解除

1.保证期间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证担保向贵方履行了保证担保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的金额达到最高保证担保金额之日起,保证担保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解除我方保证担保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保证担保责任亦解除。

4.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将本保证担保原件返还我方。但是不论贵方是否按此要求将本保证担保原件退回我方,我方在本保证担保项下的义务和责任均自保证担保责任解除之日自动消灭。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原因致使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发包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承包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担保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七、其他

1.本保证担保项下的权利不得转让,不得设定担保。贵方未经我方书面同意转让本保证担保或其项下任何权利,对我方不发生法律效力

2.本保证担保适用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争议裁判管辖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本保证担保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址:                                       

邮政编码:                 

    话:                 

    真:                 

   间: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动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在我省落地实施。2022年1月4日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20225(以下称《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工程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我处在起草《实施意见》同时,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在参照山西、河南、黑龙江、甘肃、江苏、广东等地的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完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2月份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与2022年1月份再次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我处多次邀请部分在琼金融保险机构和工程担保企业座谈听取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第三次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担保类型。根据《实施意见》,工程担保的类型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根据省人社厅意见,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二)明确工程担保保证人的条件。根据《实施意见》工程担保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有条件的向依法在省内设立的工程担保公司放开工程担保业务。为落实这一要求,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工程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并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为加强风险管控,也参照了兄弟省市的做法,我们对工程担保公司在我省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工程担保公司应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工程担保公司开立的保函担保额度累计不得超过其存储代偿准备金数额的5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其存储代偿准备金数额的10超出限额的,可以增加担保额度,每增加1亿元担保额度需缴200万代偿准备金同一工程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三)明确工程担保保证人风控管理的要求一是保证人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能力。二是保证人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三是保证人对有权了解债权人当期财务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有权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四是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技术风险管理机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

(四)细化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要求。2021年10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我厅牵头制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作为相关配套性文件同步印发。自此建设单位不再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本细则进一步细化为: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根据建设单位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5%;建设单位为次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其他建设单位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5%。建设单位施行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制度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文制定出台,出台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统一按照2.5%执行。

关于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5%的下限要求,是参照原建设单位应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要求提出的。

(五)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

(六)明确监管要求。一是保证人在工程担保业务活动中11类不得存在行为。二是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对保证人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建立工程担保市场的诚信评价体系,对工程担保保证人实施诚信管理。在动态考核、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得存在行为,列入黑名单工程担保保证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开展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七)统一信息化管理。明确要求使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公布工程担保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原则上保函和保单应在服务平台开具。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第三次征求《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修改意见的函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各市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企业,各相关单位:

为深入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等有关文件,促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我厅起草了《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分别于2021年1215日和2022年1月21日两次征求意见。我厅已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再次向贵单位和社会征求意见,请于6月9日前反馈,逾期视为无意见。

联系电话:0898-65352853

邮箱:jianguanchu2021@163.com

地址:海口市海府路59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314办公室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 月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充分发挥社会信用、工程保证保险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我省建筑业改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建管〔202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供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合同义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损失赔付责任的担保行为。

工程担保类型主要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另行制定。

以上担保类型之外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类工程担保,鼓励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四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提供的工程保证担保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工程担保方式包括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证保险保单,对上述担保方式出具的文书统称为工程保函。

第五条 工程保原则上为不可撤销保函。在保函约定的有效期届满之前,除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解除外,保证人和债权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撤保。

主合同若发生变化,连带责任保证保函有效期应相应改变调整,具体情形由债权人和保证人在保函中约定。

不同类型的保证人出具的保函具有同等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保证人的主体类型作出限制。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除工程保证保险产品外,工程担保保证人出具的工程保函使用统一的示范文本。保函内容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程保证保险的保单范本应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担保实行有偿付费制度。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费用由承包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计入企业管理费中,工程款支付担保费用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总投资。

第八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标保证、工程款支付保证、履约保证、工程质量保证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实施和监督;各市、县、自治县和重点园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无社会职能的园区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一并负责。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银行和保险机构出具保函、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进行监管。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和鼓励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工程担保业务,规范工程担保行为,加强对工程担保公司风险防控的指导服务。

第三章工程担保保证人

第九条工程担保保证人,是指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符合要求的工程担保公司。

(一)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省依法注册并经有关业务监管部门批准;

2.有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还应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授权,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工程担保相关业务

5.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和其他配套设施。

(二)工程担保公司在本省范围内开展业务在符合基本条件之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

2.工程担保公司应具有相应的清偿能力,并向注册地所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代偿准备金托管银行应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签署资金管理协议,对资金进行监管。代偿准备金动用后应在30日内补存,否则暂停开展相关业务。

3.工程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

4.同一工程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第十条保证人可以根据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资金状况、保证期限、担保金额等因素,选择合理的反担保方式。

第十一条 保证人承揽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后,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保证人对承保项目的风控管理应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了解债权人当期财务状况

(二)向债权人、债务人了解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

(三)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

(四)及时填写《保后管理手册》,记录保证人、债权人和债权人履约情况

(五)参与合同纠纷协调。

第十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工程担保公司从事工程担保业务应具有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和持有中、高级工程序列职称或具备工程注册执业资格的专职人员。工程担保保证人自身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与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开展合作,共同参与项目保前评估、保中保后服务,创新工程监管和工程风险化解模式。

第三章 保证担保类型

第十三条 投标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活动的担保。

(一)投标保证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2%。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为最高等级的,最高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次高等级的,最高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1.2%

(二)投标保证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第十四条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根据建设单位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担保金额建设单位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1.5%;建设单位为次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2%;其他建设单位不应高于工程合同价的2.5%。

建设单位评价等级产生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统一按照2.5%执行。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合同确定的过程结算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其他要求参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琼建规〔2021〕8号)执行。

第十五条履约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担保。

    (一)担保金额最高不超过工程合同价(实施预付款担保的,工程合同价应扣除预付款金额,下同)的10%。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合同价的5%,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1%,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项目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分段滚动担保的,履约担保也应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每段滚动担保金额与该段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金额相等。

(三)施工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保证人可向施工单位通过提供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使其能够继续完成工程项目;

(四)担保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保证有效期应覆盖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五)预付款担保为履约担保的一种,履约担保范围中包括预付款担保的,不再单独实施预付款担保。单独实施预付款担保的,履约担保额度应扣除预付款担保的金额。预付款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一致,建设单位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金额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向建设单位提供的,保证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担保。

(一)保证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根据企业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降低保证额度,企业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为不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2%,以此为基础,保证额度比例根据对应企业评价等级逐级递增0.2%,等级最低的企业不区别降低。

(二)保证有效期与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缺陷责任期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承包单位提供的履约保证包含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建设单位不得再要求提供工程质量保证。

(三)施工单位在保修责任期内对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缺陷不履行保修责任时,建设单位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代偿金额按保函约定执行。

(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应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同时提交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供工程质量保修保证保函的,建设单位不得再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程保证担保业务通过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实行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公布合格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诚信评价信息,并提供工程保函和担保项目查询。

工程担保保证人应通过服务平台申请登记并建立诚信手册,符合条件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服务平台公布。经登记的工程担保保证人,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投保人资质、工程业绩、信用信息和其他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以及投保人自愿提供的信息。

第十八条推行电子保函。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相关业务除按自行管理体系管理外,工程保函(包含保险保单)应通过服务平台开具。

第十九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保险经纪人等第三方专业作用,完善产品设计、承保理赔、风险防控与纠纷化解服务等制度机制,加强风险管控,促进有序竞争,全面提升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鼓励以工程再担保体系增强对担保机构的管理,推进“互联网+”工程担保市场监管。

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超出担保能力从事工程保证担保业务的;

(二)虚假注册、虚增注册资本或抽逃资本金的;

(三)擅自挪用债权人保证金或在保证担保责任解除后 30 天内不退还债务人保证金的;

(四)违反约定,拖延或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

(五)不具备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能力;

(六)撤销或变相撤保的;

(七)恶意压低保证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八)未进行风险预控和保后风险监控的;

(九)抽逃代偿准备金或未按要求及时补充代偿准备金的;

(十)同一保证人为同一建设项目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定期对保证人进行动态核查,并逐步建立工程担保市场的诚信评价体系,对工程担保保证人实施诚信管理。在动态核查、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依法依规限制工程担保保证人开展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二十三 各有关部门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加强工程担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担保中弄虚作假、恶意索赔、逃避赔付、恶意拖延退还保证金等行为,视情节给与约谈、记入不良行为记录、行政处罚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现行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内容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参照本细则执行。我厅其他工程担保有关规范性文件如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日起施行,试行两年。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

实施细则(试行)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推动2019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在我省落地实施。2022年1月4日我厅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实施意见》(20225(以下称《实施意见》)为推动我省工程担保制度的进一步实施,我处在起草《实施意见》同时,开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起草。在参照山西、河南、黑龙江、甘肃、江苏、广东等地的相关政策措施基础上,完成征求意见稿,并于2021年12月份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修改后与2022年1月份再次向省级有关部门和市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的同时向社会征求意见。之后,我处多次邀请部分在琼金融保险机构和工程担保企业座谈听取意见。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现第三次征求意见。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担保类型。根据《实施意见》,工程担保的类型包括投标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其中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根据省人社厅意见,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由省人社厅另行制定。

(二)明确工程担保保证人的条件。根据《实施意见》工程担保保证人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同时有条件的向依法在省内设立的工程担保公司放开工程担保业务。为落实这一要求,本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工程担保保证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同时由于工程担保为非融资性担保业务,工程担保公司并不在金融监管的范围内,为加强风险管控,也参照了兄弟省市的做法,我们对工程担保公司在我省开展相关业务,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工程担保公司应在银行开立托管账户并预存不低于1000万元的代偿准备金、工程担保公司担保余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上年度末净资产的50%、同一工程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等。

(三)明确工程担保保证人风控管理的要求一是保证人应当具有第三方风险控制能力和工程领域专业技术能力。二是保证人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场,履行风险防控职责,及时评价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消除潜在违约风险。三是保证人对有权了解债权人当期财务状况工程进展情况和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有权参加工程施工例会和工程验收。四是支持工程担保保证人与技术风险管理机构、全过程工程咨询、工程监理单位开展深度合作,创新工程监管和化解工程风险模式。

(四)细化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具体要求。2021年10月底,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海南省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实施意见》,我厅牵头制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作为相关配套性文件同步印发。自此建设单位不再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而需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规定不够明确的问题。本细则进一步细化为: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由保证人向施工单位提供的,保证建设单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担保。担保金额为不超过承包合同价款(扣除建设单位提供保证前已支付的工程款)的10%,且应与履约担保金额对等,同时,根据建设单位在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等级,区别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建设单位为最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1.5%;建设单位为次高等级的,保证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其他建设单位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5%。建设单位施行海南省建筑市场诚信评价的制度要求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另文制定出台,出台前工程款支付担保担保金额的最低要求统一按照2.5%执行。

关于担保金额不应低于工程合同价的2.5%的下限要求,是参照原建设单位应缴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额度要求提出的。

(五)建立信用与工程保函挂钩机制。引导各方市场主体树立信用意识,加强内部信用管理,不断提高履约能力。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直接应用于工程担保。

(六)明确监管要求。一是保证人在工程保证担保业务活动中11类不得存在行为。二是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至少对保证人进行一次动态考核,建立工程担保市场的诚信评价体系,对工程担保保证人实施诚信管理。在动态考核、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不得存在行为,列入黑名单工程担保保证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不得开展新的工程担保业务。

(七)统一信息化管理。明确要求使用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简称服务平台)公布工程担保保证人名单、工程担保失信人名单,提供工程保函、担保项目查询等信息,原则上保函和保单应在服务平台开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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