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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和废止的决定

发布时间:2023-04-12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公示

各市住建局、城市(乡)管理局、公积金中心,太原市房管局,太原、大同、长治、晋城市园林局(中心),厅机关有关处室:

    为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维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山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4号)要求,对2022年12月31日前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122件进行清理,经厅党组2023年第7次会议研究决定:《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银保监局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等85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加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等3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和废止的决定.pdf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3日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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