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厅在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委托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申请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为维护法律权威和行政许可的严肃性,现就有关事项郑重公告如下:
一、我厅没有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代办资质(许可)申请等相关工作。一些中介机构自称有特殊关系,四处接受相关资质申请企业委托,然后通过编造虚假申请资料,提供虚假人员信息和业绩材料来为企业代办资质(许可)申请,严重干扰正常的资质(许可)审查工作。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发现此类中介机构,或有企业在申报资质(许可)时委托此类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均可直接向我厅举报反映情况。举报电话:0791-86225087(行政审批处)、86286536(综治信访办)。
二、企业是资质(许可)申请的主体,要对自身行为负责。对已核实通过弄虚作假手段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除不予许可外,依法将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处罚,同步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并扣除企业信用分3分(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有效期12个月),是否委托中介机构代办资质(许可)不能作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由。请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企业自觉抵制中介机构弄虚作假代办资质(许可)的行为,不要图省事、循捷径,通过中介机构弄虚作假来申报资质(许可),更不要盲目相信中介机构的虚假承诺,以免上当受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近期,不少中介机构为牟取利益,散布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实施后现有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会直接作废等虚假消息,请广大企业不要轻信此类消息,具体情况以住建部官方文件为准。
四、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要求,首次申请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增项、升级、延续的企业应提交主要人员申报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8〕45号)要求,企业无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公告之日起,我厅将加强对社保承诺情况的核查。
五、我厅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住房城乡建设类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办事指南、办事流程、申报要求等信息均可在江西住建云进行查阅,在办理资质(许可)申请过程中有疑问的可拨打我厅行政审批处服务电话进行咨询,我厅将全力提供优质高效的许可服务。资质受理窗口:0791-86739720;房地产开发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0791-86223771;建设工程勘察资质、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0791-86226092;工程监理资质:0791-86211299;建筑业企业资质:0791-86257203。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7日